【2016難解的消費投資之困】社會養老 想說愛你不容易
2016-12-26 14:15:00 來源:央廣網
【導讀】巧立名目,忽悠老人,社會養老不省心;違規合同,不良中介,買房租房有貓膩;自動關機,召回拖延,小小手機問題多;高額預付,誘人回報,買賣暗藏連環計。《天天315》年終專稿——2016,難解的消費投資之困。第一篇:社會養老,想說愛你不容易。
央廣網北京12月26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如果有一天,我老無所依,請把我留在,在那時光里……”當更多人在憧憬小康社會、等待擁抱“中國夢”的時候,卻有一些人在為“老無所依”充滿擔心和焦慮。4個老年人、1對夫婦和1個孩子的“四二一”家庭人口結構在當今的中國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常態。
近年來,不少影視劇都將視角對準了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問題,揭示他們所面臨的困局,這也引爆了全社會對養老話題的強烈關注。
“以前我從來沒有想過,父母養老的問題,我覺得昨天還在跟我爸撒嬌呢!”“我知道我爸是不想給我添負擔,從小到大他都這樣,什么都為我著想,而我呢,來北京上學、工作、成家,這么多年我什么都沒有為他想過,我覺得我爸還像以前那樣,身體好,什么困難都不怕,就像家里的老房子,你不去關心,不去想它,它就風里雨里的在那兒,只要你想回去,它就在那兒隨時迎接你。但你可曾想過,老房子是不是結實,需不需要保護,你可曾想過,有一天老房子也會塌的。”
這是電視劇《老有所依》中的幾句臺詞,你有沒有被這些臺詞戳痛心窩,擊中淚點?
“去哪養老、如何養老”變成一個公共議題。就在很多人正積極尋求解決之道的時候,有人卻在研究如何利用兒女、老人的這種擔憂心理,賺取黑心錢。
家住北京朝陽區呼家樓附近的消費者肖先生告訴記者,他的父母已經80多歲,為了“不給子女添麻煩”,去年4月份,兩位老人沒和家里人商量就向一家名為“北京市豐臺區幸福里養老中心”的養老機構繳納了8萬多元,并簽訂一份名為“預定床位入住證”的合同。
肖先生說:“他們每天都去團結湖公園溜彎,碰到幸福里養老中心在那兒做宣傳,當時他們非常熱情,他們就去參觀了,參觀以后覺得還可以,那些宣傳的人給你減免這個,減免那個,說你趕緊辦證,當時父母沒帶錢,說再看看跟子女商量商量。人家說沒事你不帶錢沒關系,我們跟著你回家去取。他當時就直接拉著老人,去銀行把那個錢給交了。”
老人以為拿到入住證就可以入住,誰知入住時,卻被告知花8萬多元買到的只是20年的入住權,入住費需要另外支付,每個月還要支付上萬元。老人提出退費,養老機構則答復,可以退,但要扣除35%的手續費。還有一個選擇是轉讓入住證。老人同意轉讓,但等了一年,入住證還沒轉出去。
記者也從當地民政局核實到,這家養老機構是民辦非營利性的,只能按政府指導價收取床位費等三項費用,不能出售 “預定床位入住證”。
民政局稱:“這是不允許的。享受政府的運營補貼的。他這個收費是有規定的,費用只是一個床位費,一個伙食費、一個護理費,就這三樣是收費的,政府有個指導價,根據你的軟硬件來定的。有一些老人也給我們打電話。他簽的協議是跟另外一個公司簽的,他不是跟養老院簽的,他這個公司是托管的,現在需要找一下工商。”
記者在當地工商局網站上查詢到,這家機構在工商、稅務部門進行了注冊登記,法人就是這家養老院的院長。北京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指出,這種行為非常惡劣。
胡鋼表示:“如果是兩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惡意地混淆兩個機構的這種盈利或者非盈利的屬性,侵害我們消費者的權益,套取相關的財政資金,這種行為不僅是嚴重違法的,而且是嚴重侵害了每一名相關老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其他的養老服務機構也構成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養老機構忽悠老人高價購買入住權或者高價預售床位使用權,這種現象比較普遍,《天天315》欄目在2016年也報道過多次。除此之外,還有民營非盈利養老機構以預付費的模式拓展會員,并承諾給予投資回報。
武漢的李女士50歲了,她在武漢東衛仁心養老機構辦了“全國養生養老一卡通”,這家機構宣稱他們提供的是“旅游+養老”的候鳥式養老服務,收費模式是養老公寓會員制消費模式,每月還返利,繳納的會費越高,享受的服務越多,優惠幅度越大,投資收益也越高。不少中老年人為之心動,繳納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入會費。
李女士說:“因為我爸爸媽媽一直都是重病纏身,我和弟弟就很辛苦,我覺得我以后老了不能再這樣重蹈覆轍。那個公寓是依山靠水的,環境很好,就根據你的預訂投入的養老費用會有一個相應的折扣,最高的一個是八十萬,每年的福利補貼是十幾萬。”
記者:“預定一個床位需要80萬?”
李女士:“還有更高的,我聽到其他的人說還有人投就是有95萬的。”
記者沒過幾天,養老院負責人就宣布沒錢再支付返利,也沒錢退還本金。”
李女士:“他就跟我們說,要大家給他時間。有些老人等了幾個月了,然后報110,就把他抓起來了。我們就跟到派出所去看,警方就說這是詐騙,他就是一個騙子,他一無所有的,就是一個空殼子,你們都上當了。”
記者從東庭派出所所長那里了解到,這家養老機構所持有的營業證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等手續和證件都是正規合法的,但以養老為由吸收會員,這種養老公寓會員制預定銷售的模式,以及承諾返利的做法是違法的,屬于詐騙行為。該養老機構的負責人已被抓獲,警方正在追查資金去向。對此,法律專家呼吁,目前養老機構收費方式處于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社會對于機構養老的需求越來越大,國家對于養老服務行業的投入也逐年上升,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在一些地區創辦民辦非營利養老服務機構,不但可以領到開辦補助,還可以按月領取運營補貼。因此近年來,“民非”養老機構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但由于良莠不齊,經營不規范,傷了老人的心。社會養老,想說愛你不容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養老產業是朝陽產業,更是良心事業,完善頂層設計,引導資本流入、加強規范管理,對于步入老齡化的中國而言,刻不容緩!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蘆云女士,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鄭傳鍇律師共同就今天的話題來做出探討與分析。
經濟之聲:《天天315》欄目2016年已經報道過很多次關于養老的問題。報道播出后,有的老人拿回了退款,但是相關養老機構卻安然無恙。怎么樣才能夠清除針對養老行業里面出現的這些不合理的亂象,問題癥結到底出在哪里?
蘆云:養老本來應該是一個很溫情的場面,但現實卻有點“骨感”,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第一,目前我們老齡化的趨勢對于養老的需求量確實非常大,這是我們煩人一個基本國情,所以國家有了公辦養老,也有了民辦非營利機構。但在實踐中,這些養老機構出現“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情況,也就是說在很多情況下他們有養老機構這樣一塊牌子,然后拿著它去獲取國家的相關的一些優惠政策,而在私底下利用這個利好運營其他公司。即打著養老的名義,實際上從事營利的活動。
第二,一些養老機構在宣傳的時候往往會打老親情牌。老年人,特別是一些鰥寡孤獨的老人,很容易被一些虛假宣傳或者很有感染力的宣傳蒙蔽雙眼,陷入這種虛假宣傳中。
第三,現在養老宣傳方式花樣翻新,很容易讓人霧里看花,比如有的叫入住卡,甚至有的打著所謂的投資、理財名號,讓先交一大部分錢,這種性質的行為已經不簡簡單單是一種養老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到金融方面的一些詐騙或者犯罪。
第四,簽署合同之后,違約的成本很高,比如消費者只要把錢交到機構手里再想拿回來就會非常困難。這其中不僅存在著主體模糊、合同不清晰,甚至有時出現“跑路”的情形,所以就很容易給消費者造成很大的損失。
經濟之聲:之前有法律專家呼吁說,目前養老機構的收費方式處于法律監管的空白點,這樣就會讓社會上最脆弱的這樣一個人群失去最后一筆養老錢,而面臨著血本無歸、老無所依的危險境地。該怎么樣對養老市場來進行監管,從法律上來說,有沒有相關的條文,如果說在養老市場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需要承擔哪些相關的責任?
鄭傳鍇:我們國家對于公辦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有明確規范性的文件,但是對于民營的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沒有一個相對比較清晰的框架。但我個人認為,單獨靠規范收費來解決所謂的私立養老機構的經營問題是完全不夠的。實際在養老機構的運行當中,都存在“劣弊驅逐良弊”的現象。因此我個人認為,完善民間養老機構的監管是一個綜合體制問題,包括改善民間融資渠道,讓現有的資金能夠流向那些真正有所需要的實體經濟當中,包括完善刑法體系和行政法體系,以及相對充分的監管都是有必要的。
蘆云:首先,本身現在的養老機構的確魚龍混雜,而且我們國家在養老這方面,法律、法規到監管環節確實都比較薄弱,法律法規比目前的養老發展狀況稍微滯后,但該問題也已經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注意,正在起草專門針對養老方面的規定,我們希望這個規定盡快出臺和落實。
其次,在合同的監管上,工商局出了很多關于各種服務或者商品的格式合同。比如在養老領域,因為它持續的時間比較長,而且從預定到入住中間還有一段時間,對這樣一個履行時間比較長的合同,工商部門應該針對這樣一個特點,制定一個有針對性的合同文本,以供老年人參考。
最終責任的還是要落到經營者身上。經營者確實需要承擔起這樣一個責任,你既然享受了優惠政策,就應該去做好養老服務,做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能打著養老機構的旗號去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你騙的都是老年人或者這些老人子女的血汗錢。很多老年人攢了一輩子的錢一下讓騙的血本無歸,真的是看的很痛心很痛心,所以經營者、從業人員,也要確確實實樹立起自己的這種業界良心,樹立社會誠信和公德意識。
再給大家提醒一下,養老機構要收占床費、居住權等,這些費用已經被我們國家相關文件明令禁止,這種收費違法違規,所以這種費用不應該交。第二,如果他打著投資、理財這樣的方式去收錢,這個錢不要交。
另外,有時一些公辦或者民辦非營利的養老機構可能會提前收取一定的預付費或者押金,有的叫保障金,這些費用要根據其實際提供服務去收取。目前對這部分內容可能沒有一個明確的收費標準,但是我們有《合同法》,我們可以按照《合同法》,加之其服務的客觀標準去衡量客觀費用。但是這個費用一定不會過高,所以在每次需要交費的時候,消費者要先搞清楚交的錢是什么性質,然后衡量這個錢是多是少,是不是合適,判斷之后再進行相應的繳納。
編輯:趙亞蕓
關鍵詞:消費;投資;社會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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