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14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網絡購物后,買家的購物體驗全體現在評價里。李先生在網上買了一箱兒童秋梨膏,收貨后認為與以前買的產品相比有差異,懷疑是假貨,跟客服溝通又發生了沖突,于是他給了差評。結果被賣家某商貿公司起訴到法院,告他侵犯名譽權。要求他刪除評價、賠禮道歉、賠償9800元經濟損失。北京互聯網法院三次開庭審理此案,近日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求。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網絡購物產生糾紛該如何解決?差評的邊界是什么?
消費者網購給差評被賣家起訴,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央廣網發 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
原告某商貿公司起訴說,被告李先生在他們的網店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后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沖突,言辭激烈并帶有包括“要不要點兒臉”“賣假貨不怕斷子絕孫嗎?”等侮辱性詞匯。客服反復闡釋原告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但被告無視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原告賣假貨。原告認為損害了自己的商譽。原告代理人說:“如果你認為我們銷售的是假貨,你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最重要的一點是,被告已經通過了廠家、工商、食藥監這三個渠道證明了我們是正規的經銷者,我們賣的不是假冒偽劣產品,依然不肯刪除。”
原告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要求被告刪除差評、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對此買家李先生答辯說,他發現在原告店鋪購買的兒童秋梨膏與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仔細核對發現2018年12月5日購買的產品,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原告客服敷衍解釋,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于正品,要求被告做產品鑒定,并拒絕退貨退款申請。
被告說:“我沒有在我個人的社交賬號、網絡媒體、公共媒體報紙電臺等其他渠道發布他們公司的任何負面信息,我僅是在淘寶個人的交易平臺上,按照淘寶規則發布了差評。提出的差評,不只是因為它的貨品,還有他們的服務態度,我認為作為消費者,在淘寶平臺允許的條件下,我是可以提出差評的。”
原告舉證說明,廠家說明,不同批次產品會存在差異。合議庭對事實部分作出認定。
法院審判指出,經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雖然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在此種情況下,原告并未積極地給被告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綜合判定,被告添加差評并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原告不構成誹謗詆毀。
被告表示,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求。法院表示,鑒于目前該評論處于屏蔽狀態,無法顯示,被告又同意刪除評論的全部內容。綜上所述,被告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張博對賣家提出建議:“一旦遇到糾紛,就經營者而言,對于如何提高自己的產品質量、提高自己的服務水平,這是一個出發點,應該站在最根本的位置上;對于消費者的評論與批評應該保持一定的容忍度。”
法官同時指出,被告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并不可取。如果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于眾,將存在侵權風險。
張博說:“對于消費者而言,雖然提出批評和評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一項合法權利,但是在行使過程中應該注意理性地去解決問題,不要讓矛盾升級。另外不要在網絡環境中出現一些刺耳的、令人不適的、具有人身攻擊的語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