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訊(記者 湯琪)利用手機、互聯網等實施的經濟犯罪如何避免管轄爭議?涉案財物管理如何更規范?哪些情形應當及時撤案?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經濟犯罪案立案偵查等過程中的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
規定適用哪些經濟犯罪案?
——“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
近年來在中國,經濟犯罪形勢越發復雜嚴峻,諸如非法集資、傳銷、互聯網金融等領域的犯罪手段不斷升級,社會危害性極大。在此背景下,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對十多年前出臺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記者注意到,此次新規共計10章、80條,其中新增45條,修訂35條,合并7條,刪除2條,分為“總則”“管轄”“立案、撤案”等章節,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剛性和權威。
其中,規定第76條明確,本規定所稱的“經濟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管轄的各種刑事案件,但以資助方式實施的幫助恐怖活動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另外,本規定所稱的“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利益受損人數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穩定的經濟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犯罪。
如何避免執法不規范、執法過錯?
——嚴禁無證據情況下,查封涉案財物或拘留嫌疑人
為了使案件在立案審查過程中盡量避免事實或線索不明現象,決定是否立案審查非常關鍵,但如果遲遲無法立案,又可能錯失最佳偵查時間。
規定第15條明確,“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30日。”
另外,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15日以內立案偵查。
規定第18條還明確,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采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采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此外,公安機關立案后,在30日以內經積極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
立案偵查過程中如何避免出錯?
——這些情形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為在立案偵查過程中盡量避免出錯,規定還對撤銷立案的一些情形進行了明確。
規定第25條明確,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情形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12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規定明確,撤銷案件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并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涉案財物管理如何更規范?
——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
經濟犯罪案件中常常涉及大量財物,如何管理才能避免疏漏,也是此次規定重點破解的問題。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對媒體解讀規定時稱,“相關條文進一步細化了涉案財物處置的法律程序,體現了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擊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執法的溫度。”
例如,規定第46條就明確了,“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
規定還提出,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并注意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到分割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條款第47條明確,對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與涉案金額相當的其他財物。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
此外,規定還明確,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互聯網等經濟犯罪案件誰來管轄?
——一般由最初發現、受理的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上述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對媒體介紹稱,近年來,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但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線索較少,查證相當困難,且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
此次出臺的規定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規避。例如,規定第11條第2款重申和強調,“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
該負責人對此解讀稱,上述條款適應了信息化時代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態勢,體現了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轄原則,以消減群眾投告無門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