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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新規 規范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程序

2017-12-20 07:14:00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12月20日消息(記者孫瑩 潘毅)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晚(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向社會發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個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共10章80條,進一步嚴密和細化了執法辦案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執法辦案依據。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迅猛發展,經濟犯罪形勢更為復雜嚴峻,公安經濟犯罪偵查執法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原有的規定與公安經濟犯罪偵查執法實踐需求之間的不適應甚至相沖突的現象已經顯現,急需從頂層設計層面加以改變。因此,新出臺的《規定》應運而生。

  除此之外,《規定》在產權保護方面作了哪些規定和完善?在涉案財物管理方面作了哪些修改?檢察機關在哪些方面與公安機關加強協作?在哪些方面對公安機關加強監督?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執法監督辦公室副主任郎俊義昨晚接受了央廣的專訪,對《規定》涉及的熱點問題一一解讀。

  熱點一、《規定》在產權保護方面作了哪些規定和完善?

  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產權保護工作。公安機關作為市場經濟秩序的捍衛者,承擔著依法保護產權的重大責任,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個別地方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因執法理念落后、執法不規范甚至執法過錯而侵犯產權的現象確有存在。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執法監督辦公室副主任郎俊義介紹,《規定》針對產權保護作出了一系列細化規定,相關條款高達15條占1/6強。比如總則第二條規定,要明確罪與非罪的認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并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規定對執法辦案的方式也提出了要求。

  郎俊義: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規定》對充分體現平等保護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都做了細化要求。

  郎俊義:保證公安機關在嚴格依法辦案的情況之下,既要保持打擊經濟犯罪大力度,又要充分體現文明執法的溫度,在執法辦案中盡量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較小的措施。

  熱點二、如何加強涉案財物管理?

  針對一些案件判決生效前,涉案財產被處置的情況,《規定》再次強調公安機關不得在案件終結前處理財物。

  郎俊義:除了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前處理財物,以避免偵查權的濫用,避免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侵害。

  《規定》的一些條文體現了人性化執法減少不必要侵害的精神。

  郎俊義:比如《規定》第50條規定,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規定》要求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

  郎俊義:“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并注意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熱點三、如何規范辦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

  近年來,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社會危害性特別巨大。

  郎俊義:比如易租寶非法集資案、善心匯非法傳銷案,嚴重威脅金融安全,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容易成為系統系、區域性經濟風險集中爆發的導火索。

  此類犯罪具有動態化、虛擬化、智能化、分散化、鏈條化、產業化等特點,案件線索較少,查證相當困難,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對此《規定》進行了明確。

  郎俊義:強調“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這種規定適應了信息化時代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態勢,體現了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轄原則,可以避免群眾投告無門現象發生。

  熱點四、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如何加強協作配合?

  《規定》完善了指定管轄的協商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分析,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如果是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話,它應當事先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和協商。

  《規定》規范了涉案財物和實物證據的移交。

  萬春: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及其孳息,以及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公安機關應當如實登記,妥善保管,隨案移送,并與人民檢察院及時交接,變更法律手續。

  對重大的走私、金融詐騙、洗錢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涉嫌上述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逃匿、死亡,導致案件無法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如何處理,《規定》進行了明確。

  萬春:這些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連同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院按照刑訴法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的特殊程序來辦理。

  《規定》還建立了民事、刑事交叉案件情況通報制度,以及跨區域性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立案通報制度。

  熱點五:檢察院如何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進行法律監督?

  《規定》以超過三分之一的條文,從八個方面強化了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法律監督,以防止偵查權濫用,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不應當立案而違法立案是監督的重點。

  萬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律師對公安機關立案提出異議的,公安機關自己要認真核查,檢察院也要審查,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立案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的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規定》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適用“另案處理”、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確立了公安機關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經濟犯罪案件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和檢察機關派員適時介入的相關制度,強化了檢察院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以及對公安機關執法不當行為的監督。

編輯: 倪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