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政策供給有效性的基本途徑
2016-07-27 09:29:00 來源:光明日報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工作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上指出,“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影響重大、意義深遠。當前,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艱巨、矛盾突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必須緊緊牽住“政策”這個牛鼻子,以提高政策的質量為抓手、以增強政策的有效性為突破口,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突出問題導向,提升政策質量。當前,地方政府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過程中,著重對上級政策的傳達貫徹,方向性、原則性規定較多,具體措施較少,致使很多改革政策落不到實處,甚至有些地方和部門出現“改革空轉”現象。政策制定過程不嚴謹、政策質量不高等問題較為突出。因此,落實中央各項方針政策、克服“改革空轉”現象,必須以問題為導向,狠抓政策的針對性,提升政策質量。首先,作為政策制定主體的各級政府、部門需要找準問題。各級政府、部門不僅需要貫徹落實上級政府、部門的各項規定,更需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找問題,把脈本地區、本部門改革的重點、難點,創造性地推進各項改革;其次,加強調研,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有關政府、部門應邀請專家就本地區、本部門重大改革措施進行全面、系統、深入的調查研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有層次、有重點、有針對地制定和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相關政策。第三,規范政策制定流程,嚴格執行政策制定環節,做到政策的出臺有法律依據、有事實基礎、有科學論證,提高政策質量。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政策知曉度。當前各級地方政府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各項政策大部分是通過文件的形式發至相關職能部門,較少直接傳達給企業、行業協會等利益相關者;地方媒體在報道相關政策時往往只報道具有普惠性和較大影響力的政策,缺少對細則的具體宣傳和解讀。同時,多數利益相關主體了解政府政策不積極不主動,地方政府也缺乏對重大改革政策的解讀輔導。這導致一些改革舉措和政策成為內部文件,改革相關方、相關人不能及時知曉政策的調整方向,以致很難作出積極有效的應對。政策的真正執行和落實在基層。不過據我們的調查,鄉(鎮)級政府干部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目的和意義知曉率相對較低,對改革重要性缺乏明確認識,甚至部分公務員不清楚、不明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基層公務員對改革內容和政策措施的了解渠道和方式也存在局限,造成了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量改革措施很難及時貫徹落實。因此,各級地方政府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過程中,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改革政策宣傳工作,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相關政策收集匯總,依托各類媒體,特別是要發揮好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的優勢,積極打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平臺,讓改革的相關主體能夠更加直接、及時、高效地了解政策,加快各項改革措施準確、及時、有效執行,以政策的有效實施不斷破解供給側結構性矛盾。
強化過程管理,健全政策評估機制。評估是貫徹落實改革政策的重要抓手,是政策過程的核心環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政策過程是一個動態過程,由政策制定、政策執行、政策終結等若干環節構成,每個環節都離不開政策評估。缺乏政策評估,政策措施很難有效實施和發揮效力。當前,政府在推進各項改革的過程中,存在重政策制定、輕政策過程監管的現象。就各級地方政府已發布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中,一些政策,尤其是涉及具體職能部門和行業領域的政策大多沒有對評估機制作出明確規定。同時,以往的政策評估大多是內部評估,社會評估,尤其是第三方評估不常見,缺乏有效的外部力量參與機制,評估結果容易失真甚至很難讓公眾信服。因此,全面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各項措施,需要設計科學、切實有效的政策評估機制,以此增強各項改革政策的有效實施、化解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加強結果管理,完善政策問責機制。問責機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落實到位的制度性保障。沒有問責機制,容易導致管理職能部門本位、選擇性執行以及“瞞報、謊報”等現象,也會由于缺乏必要的約束而出現不作為或亂作為等問題。因此,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強化結果管理和后果追責,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各項改革政策的預期效果具有重要意義。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可從以下四方面著手:一是將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納入地方政府的“責任清單”,明確各項政策落實的牽頭部門和主管部門,明確各部門在政策落實過程中的主要職責。二是根據“責任清單”明確問責的主體、客體、范圍、程序和方式,便于對不落實相關改革政策的責任人“對號入座”,增強問責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就落實不力的政策內容列出整改清單,一方面幫助被問責人分析原因、改正錯誤,另一方面將整改清單事項作為下次督查工作的必查內容,提高督查效率。四是建立領導終身問責機制,對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改革措施進行終身追責,不以領導離崗、調崗、退休為轉移,以此倒逼主體責任落實,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朝著正確方向深入發展。
注重科學管理,建立政策調整機制。一般而言,任何政策都有自身的生命周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也不例外,它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隨著環境、形勢的變化與發展,不同時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面臨的問題和矛盾不盡相同,需要對有關政策進行及時調整或終結。政策調整是政策終結環節的重要內容,是推動政策新陳代謝、更新發展的主要方式;政策調整也是優化改革政策體系,提高改革政策質量的重要途徑。當前,我國供給側結構性矛盾突出、問題復雜,不同類型的政策工具之間可能會出現交叉和重疊、甚至會出現沖突與矛盾,進而導致政策的實施不僅不能發揮合力的作用,甚至會產生政策實施效果相互抵消的現象,這一改革的現實也要求建立政策調整機制。因此,在改革進程中,應采取制定、實施、調整并重的政策發展思路,對政策實施實際效果不佳的政策及時調整。同時,做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政策研究和儲備,密切跟蹤政策實施的實際情況,及時發現并掌握趨勢性、方向性問題,及時根據問題調整政策,提升政策的系統性、協調性和延續性,做好應對改革風險和挑戰的各項準備工作。(作者單位:貴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編輯:王丹蕾
關鍵詞:政策;政策評估;政策過程;結構性改革;政策終結;政策落實;政策工具;基本途徑;政策體系;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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