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2月2日消息(記者賈立梁)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66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信息,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其中,《條例》明確了社會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并規定相關管理制度。《條例》還明確了對信用主體激勵和懲戒的措施。

  《條例》還突出了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一是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歸集、使用、加工、傳輸社會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社會信用信息。二是明確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與其社會信用信息相關的采集、歸集、應用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變動理由等情況,認為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應用等過程中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提出異議申請。三是規定向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服務機構等申請查詢信用主體失信信息的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公共信用管理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應當將該失信信息從公開和查詢界面刪除,不再對外提供查詢,該信息不再作為對信用主體進行社會信用評價的依據。四是明確在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可以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

  天津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尹耀光表示,《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是天津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的標志性成果。將有助于以法治營造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以信用建設高質量助力天津市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