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2月2日消息(記者賈立梁)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對保障和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的意義。

  條例明確了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地位和性質,以及明確了監督主體和工作機制。

  條例規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內容包括平等就業、勞動合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資福利、工作時間、職業安全健康、社會保險、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等勞動特殊保護、民主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勞務派遣、重大事項的決定等十二個方面。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加快轉型、新舊動能加快轉換,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勞動關系更為復雜,相關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任務更加繁重,需要政府、工會、企業、勞動者共同參與、攜手努力。工會組織與勞動行政部門執法監察相配合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有利于推動勞動爭議糾紛早發現、早化解,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改善營商環境,推進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維護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