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2月2日消息(記者賈立梁)天津市十七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2月1日審議通過《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8日,天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近年來,隨著天津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道路交通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人民群眾對安全、高效出行的需求日益提高,亟需對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緊密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將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納入法治化管理,將進一步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創新發展。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分為總則、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章共68條。

  《若干規定》在確定工作原則,強化政府職責;明確多方參與,實現共同治理的同時,進一步回應了社會關切。《若干規定》立足天津市實際,聚焦群眾反映的“腸梗阻、停車難”等突出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一是規定科學合理設計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科學合理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臺等公共交通設施。二是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三是強化共享單車管理,明確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以及單位和個人的使用責任,推動形成共治共享。四是加強停車管理,明確政府應當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倡導實施錯時停車;明確公安交管、公用事業管理等部門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的要求,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五是強化特種車輛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等車輛,以及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等的相關管理措施和要求。《若干規定》還進一步細化了通行規定,保障通行安全。

  此外,《若干規定》還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法律責任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