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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摔下單杠骨折 家長稱學校應完全擔責

2017-05-16 07:16:00來源:紅網

  原標題:初中生摔下單杠骨折 家長稱學校應完全擔責

  曾做過心臟手術的學生,在體育課時從單杠上摔落,學校應承擔多大責任?

  家長認為,學校在管理上有嚴重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而學校認為,學生自身過錯才是導致其受傷的直接原因。

  雙方兩次對簿公堂,兩次的審判結果也都一致。

  因做過心臟疾病手術,長沙田家炳實驗中學初中部的羅同學在體育課上總被特殊照顧,但2015年4月22日這天的體育課,老師被臨時替換,羅同學在自由活動時,想和別的同學一樣去練習引體向上,結果從單杠上摔落,造成右手多處骨折和關節脫位,住了16天院。

  家長認為,學校未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學校認為,羅同學自身原因是導致意外發生的主要原因。

  該案在開福區法院一審時,法院判決學校承擔30%責任,賠償71778.12元,羅同學家長提出上訴。近日,長沙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件

  臨時換了老師,學生做引體向上時摔傷

  羅同學出生于2001年,事發時就讀于田家炳實驗中學初中部。因有心臟疾病,羅同學做過手術,班主任及任課老師也對他作特殊安排。升學時,學校對他的體育成績也不進行考核。

  平時上體育課,其他同學做活動時,體育老師會安排羅同學在旁觀看,只要求其集合時一起站隊。2015年4月22日上午第四節課,根據課表安排,羅同學所在的班級為體育課,但體育老師劉老師因學校另有安排,由另一位體育老師葉老師臨時代課。當天的體育課,葉老師只要求全班學生自由活動。羅同學看到有同學在單杠場地練習引體向上,于是想跟著練習,不料剛做了一個,就從單杠上摔落下來。因感覺不對勁,他讓同學去告訴老師。老師及學校領導趕到后,將其送往醫院。

  經診斷,羅同學右手多處骨折和關節脫位,16天后才出院,共花費3萬余元。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為,羅同學因摔傷致右上肢等處受傷,評定為八級傷殘;后期醫療費用預計需要8000元;建議傷后需1人護理3個月(含二期手術時間)。

  一審

  練習單杠非老師安排,是學生自我選擇

  事發后,羅同學家長認為,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于是向開福區法院起訴,要求田家炳實驗中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6643.43元。

  開福區法院認為,羅同學是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受傷,任課老師在上課期間未向學生提示運動風險、制止學生進行危險運動項目等,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羅同學受傷存在過錯,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學校提出,羅同學自身過錯是導致其受傷的直接原因。對此,開福區法院表示認可。法院認為,羅同學曾做過心臟手術,不能從事較高強度的體育活動,學校平時均未安排羅同學進行實質性訓練項目及考核要求,該事實已在學校、羅同學及監護人間形成共識,羅同學雖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能認識到在單杠上做引體向上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單杠練習活動系羅同學的自我選擇行為,而非老師安排下的行為,故羅同學的自我選擇行為系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開福區法院酌情認定學校承擔30%的責任,羅同學自己承擔70%的責任。羅同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法院認定共計239260.4元,學校應承擔71778.12元。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一審判決,羅同學家長并不滿意,于是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在二審中,雙方就侵權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產生了分歧。

  羅同學家長認為,學校在上體育課時,只要求羅同學參與站隊,解散后便不再管理,因此田家炳實驗中學的老師對學生管理有嚴重過錯。事發時練習引體向上的學生不止一名,且老師未履行教育、警示、管理的法定義務,羅同學誤認為沒有風險進而導致事故發生。

  而學校方則強調,體育課安排學生集合的目的不僅是清點人數,還進行了課前體育運動示范等活動,使學生充分了解體育運動的方法和風險后才解散,解散后對羅同學并非不管不問,老師讓羅同學接受課前體育運動項目示范教學,然后安排其在旁邊觀看其他人練習,盡到了管理義務。而且引體向上屬于初中中考體育項目,學校日常教學期間對學生進行過提示,學校提供了完備健全的教育設施設備及場地,已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

  法院認為,學校考慮到羅同學因心臟疾病做過手術,不安排其進行體育活動。羅同學事發時已年滿十三周歲,雖未曾參與過體育活動,但應該能認識到體育運動有風險。羅同學在老師未安排、也未詢問動作要領、注意事項及進行熱身的情況下,貿然在單杠上進行引體向上,其自我選擇行為系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其自身承擔70%的責任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律師解讀

  換老師與學生受傷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同時最高法《人身損害侵權》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焦點,在于校方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及其過錯大小的認定。李健認為,校方臨時替換了體育老師,存在一定過錯,但與學生意外受傷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據雙方過錯判決校方承擔30%的責任是比較合理的。

編輯: 曉凡
關鍵詞: 同學;單杠;家長;課表安排;初中生;中考體育;學校領導;骨折;學生管理;引體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