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正式發布《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根據《辦法》,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本辦法所定義的交易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交易場所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在全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完成前,原則上不新設立交易場所。
2011年及之前,由于缺乏規范管理等原因,全國范圍內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交易場所違法違規問題較為突出。自2011年以來,根據國家層面有關部署要求,廣東對各類交易場所不斷優化整合,初步構建起了規范有序、完善高效的交易市場體系;同時,逐步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按照分類監管原則,針對不同行業或領域的交易場所,明確監管部門,嚴防出現監管盲區;積極引導回歸本源,各類交易場所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增強。
南方日報記者 陳穎
控數量:原則上不新設交易場所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保留的交易場所對口省級監管部門,同時明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交易場所屬地監管和風險處置第一責任人職責。如《辦法》明確規定,文化產權類交易場所由省委宣傳部監管,能源類交易場所由省發展改革委監管,碳市場類交易場所由省生態環境廳監管,農村產權類交易場所由省農業農村廳監管,國有產權類交易場所由省國資委監管,藥品和醫用耗材類交易場所由省醫保局監管,區域性股權市場和金融資產、知識產權、大宗商品、環境權益類交易場所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管。
同時,《辦法》進一步規范審批。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審慎審批”原則,全省統籌規劃各類交易場所的數量規模和區域分布。原則上,同類別交易場所在省內只設立一家。
對于新設立交易場所,《辦法》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本辦法所定義的交易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組織交易場所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在全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完成前,原則上不新設立交易場所。確有必要新設立交易場所的,由省人民政府征求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意見后按規定審批。
《辦法》嚴控交易場所數量與國家政策一脈相承。2020年11月27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第五次會議明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嚴控交易場所數量始終是清理整頓工作的重點。
治亂象:加強客戶合法權益保護
過去一段時間,因行業監管制度不夠健全、市場缺乏有效監管、行業自律管理意識薄弱等原因,交易場所經營管理中容易出現違法違規問題。
如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準違法開展證券期貨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部分地方無序批設交易場所等,這一度導致風險隱患不斷積聚。
為整治交易場所存在的亂象問題,根據國家層面相關要求和清理整頓工作積累的經驗,《辦法》提出,交易場所應當根據交易特點制定依法合規的交易規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不得利用可能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高價交易服務費共“七項不得”,維護市場健康穩健運行。
加強投資人等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此次《辦法》的重要內容。《辦法》規定,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不得從事與客戶進行對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利用交易軟件進行后臺操縱等10類活動。
此外,《辦法》要求,大宗商品現貨類交易場所及交易品種的設置應當立足現貨,具有充分的產業需求和物流等配套條件;交易價格應當基于買賣雙方真實交易達成,反映現貨市場價格,不得掛鉤任何其他市場行情或價格指數組織以非現貨交割為目的的交易。
強監管: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
據悉,國家于2011年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并提出要建立完善各類交易場所監管制度。
此次發布的《辦法》,明確省級監管部門與各有關單位、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加強協作,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加強對交易場所的監管和風險處置,是從制度上進一步固化清理整頓工作成果,進一步細化完善行業展業和監督管理規則。
《辦法》提出,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交易場所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以及對交易所建立交易場所監管評價、評級機制,實施分類監管。
自2011年以來,根據國家層面有關部署要求,結合廣東實際,廣東對各類交易場所不斷優化整合,對比整頓初期,壓降率約70%,初步構建起了規范有序、完善高效的交易市場體系,交易場所行業風險持續下降并總體可控。
同時,逐步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按照分類監管原則,針對不同行業或領域的交易場所,明確監管部門,嚴防出現監管盲區;積極引導回歸本源,各類交易場所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