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4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 崔天奇)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頭頂馬聚源,腳踩內聯升。身穿八大祥,腰纏四大恒。”這曾是老北京拿來“炫富”的一句順口溜。其中提到的馬聚源的帽子、內聯升的鞋,在過去叫名牌產品;如今,那可更是一塊金字招牌:中華老字號。要想把一個老字號傳承到今天,企業往往付出了極大的努力。有數據顯示,新中國剛成立時,約有老字號一萬多家。但是截至27日晚,記者檢索商務部中華老字號信息管理系統看到,中華老字號企業名錄中只剩下了1128個注冊商標,那句老北京順口溜里提到的四個品牌也只剩下了一半。

經營一個老字號這么難,收益顯然也是可觀的。老字號企業歷史悠久,產品質量過硬,品牌價值突出,行業口碑好,往往擁有廣泛的客戶基礎。于是,一直以來,一些商家故意使用與老字號品牌相似的招牌或者標志,通過“傍名牌”沾名氣,來吸引眼球、擴大市場、快速獲利。遇到這種情況,老字號企業應該如何維權?仿冒包裝、裝潢是否構成混淆?已經停用的字號能否主張權益?互聯網領域的混淆也算侵權嗎?北京西城區“2021年西城區老字號保護行動計劃”日前拉開序幕,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們專門為內聯升、榮寶齋、天福號、清華池等老字號以案釋法。

老字號遭遇“傍名牌”如何維權?北京西城法院支招(法院供圖 攝影:李苑菁)

甲公司是一家知名汽水生產企業,從改革開放初期就開始生產的“桔味汽水”廣受好評,后來推出易拉罐款產品,包裝以橘色、白色、藍色為罐體顏色主調,使用了三個圖文商標進行裝飾。也生產銷售“桔味汽水”的乙公司,使用了與甲公司的“桔味汽水”汽水色調和布局相同的包裝,并拆分、組合使用了與甲公司三個商標近似的標識。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張燕燕分析:“如果擅自對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產品包裝、裝潢進行仿冒,必然會導致特定范圍內的公眾混淆,從而使得原本屬于他人的交易機會流失,阻斷產品本身與他人的聯系,獲取不正當的交易機會,甚至破壞他人商譽。因此,混淆的判斷亦與包裝、裝潢仿冒的近似程度相當,包裝、裝潢越近似,相應地越容易導致混淆。”

甲公司發現后,起訴到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仿冒原告包裝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張燕燕介紹:“這個案件中,法院認定,被告乙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甲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相似的商品,能夠引人誤認為是甲公司的商品或者與甲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其生產銷售行為持續時間長、范圍廣,故判決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多家老字號與法院連線“問診”(法院供圖 攝影:李苑菁)

停用的字號能否主張權益?有家成立于清代,主營旗袍服裝制作和售賣的老字號,后來在集體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暫停營業十多年,2000年初,經傳承人的一番努力,遷址后又恢復營業,卻發現有人在老字號原址附近開設店鋪銷售旗袍,不僅門牌牌匾上標注了老字號、店內背景墻上撰寫了老字號的歷史沿革信息,就連銷售單據上也標有老字號。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官黃秋平分析:“如果在后企業與在先企業沒有任何關聯和承繼關系,卻將在先企業的歷史沿革添加在店鋪裝潢之上進行宣傳,顯然是試圖攀附老字號的歷史知名度,構成不正當競爭毋庸置疑。”

侵犯老字號權益的行為正在從線下向線上蔓延。通過互聯網從事會議服務業務的A公司,發現網上有家同行B公司所創辦并用于經營的網頁與A公司的網頁幾乎完全相同,并在宣傳運營中突出使用A公司字號,于是提起了訴訟。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庭長王輝分析:“在這個案件中,A公司和B公司都是從事互聯網會議預訂服務的主體,在A公司苦心經營7年,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和知名度后,B公司橫空出世,直接仿造A公司獨特的網頁創辦了自己的網站,并以此為媒介從事會議預訂服務,這種行為明顯具有攀附A公司商譽的意圖,這種不勞而獲、攫取他人商譽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因此,法院最終判決B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A公司的損失。”

類似于針對老字號的“傍名牌”“搭便車”行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民法典還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規定了賠償金額的確定。張燕燕說:“賠償金額的確定順序仍舊是按照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法定賠償的順序進行適用,在適用法定賠償時,上限為500萬元。”

法官提示,“傍名牌”破壞了法律法規,擾亂了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損害了知名企業聲譽。有序的市場秩序需要經營者樹立公平、誠信的競爭理念。企業自身須更新觀念,依靠投機取巧難以建立起品牌的忠誠度、信任度、追隨度,更無法在市場競爭中長久立足,主動適應市場經濟要求,以自身優良品質和優質服務拓展市場,才能贏得客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