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11日消息(記者楊博宇)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有媒體報道,從2016年開始,有多位老人購買了北京一家名為新元盛業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健康產品,而在購買產品的同時,還被許以高額會員分紅。其中部分老人還出于理財目的,在該公司推薦下將自己的房屋抵押進行借貸,用于該公司推出的所謂“投資項目”。該公司承諾會幫助償還貸款而且還有投資分紅。
然而從今年七八月起,新元公司突然停止如約還貸和支付分紅,部分老人或遭遇暴力討債,或被迫賣房。而因為抵押房屋時的一些公證文書,有的老人的房子甚至已被低價過戶。這些老人究竟因何身陷騙局?
北京的李先生說,自己的母親經熟人介紹,認識了北京新元盛業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隨后王淑芳便向其推薦了公司號稱“仙丹”的健康產品,而在該公司購買產品的同時,他們還為客戶設計了一套誘人的盈利模式,“我媽簽這個合同是今年4月份,她跟我說這個產品非常好,包治百病,所以她想試試,而且說這個產品還能掙錢,如果說不要這個產品,最后給的錢會特別多。后來我媽沒有要產品,直接在她那做投資。”
如果付不起購買款,新元公司還推薦了貸款方式,并承諾會代替他們償還本息。不少購買者被介紹過多家民間借貸公司或個人放貸者,而抵押貸款,尤其是房屋抵押貸款,成為最有效的籌錢方式。于是,部分老人在該公司的協助下辦理了房屋抵押,而部分投資者的確拿到了幾個月的所謂分紅。
李先生的母親同樣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在新元公司的協助下將房屋進行了抵押,“辦手續時,有去公證處做公證,包括簽過兩份委托別人去做我媽房屋買賣的公證,這是委托公證,還做了一個房屋抵押貸款的公證,里面包括強制執行的一個公正,做完這些后,他們就帶著我媽去我們家這邊的建委,把我們家房子做了抵押。”
根據王淑芳的承諾,會每月支付相應的分紅。李先生說:“每個月會支付兩筆費用,一筆費用是給我媽的紅利;另一筆費用是替我媽支付的利息,因為我媽做的房屋抵押貸款,每個月都要給貸款公司利息。收益的錢是4萬多,一年之后會把290萬的本金還給我媽。我媽拿到了兩個月的錢。”
然而好景不長,今年7月,李先生的母親開始發現問題。李先生說:“從7月份開始就沒有給我媽打錢,我媽覺得有問題,也在找新元公司的法人王淑芳。而那邊一直拖延,直到8月底,公安就介入調查了。”
從今年七八月起,新元公司突然停止如約還貸和支付分紅,部分老人或遭遇暴力催收,或被迫賣房,而因為一些公證文書,有的房子甚至已被低價過戶。
李先生說:“據我了解,現在不低于200人因為不同形式被騙,有的是房屋抵押,即房貸,有的是車貸,有的是信用貸,有的是工資貸,有的是退休貸,這些人被騙的方式方法都一樣。這種情況當然擔心,因為簽了那份委托協議,我們的房子可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一些人給過戶,并且過戶買賣多少錢也不知道。并且現在有一些小貸公司也在跟我們說這件事,有恐嚇、有威脅,包括有一些小貸公司的人已經住進了一些老人的家里。”
李先生介紹,據他了解,有著類似經歷的老人不在少數。61歲的張秋萍(化名),就是其中之一。張秋萍說:“半夜11點多給我們家門外面堵上膠,把我家電閘拉了,弄得非常嚴重,我就害怕。這一天一天就開始逼我,而且現在找討債公司,把門砸開進來,我在朋友家住了幾天,我想想我的家為啥我不能回,害得我在外邊住了一個來月。后來維權委員會加上律師和派出所給他講治安法,所長親自帶人給清出來了。”
據了解,北京目前有超過200人報案,據不完全統計,至少6名老人的房產已經被不明受托人悄悄過戶。新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已被逮捕,截至10月底,涉嫌罪名暫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仍在偵查中。
其實類似的案例此前也曾發生,今年8月,中國之聲曾持續關注了北京數十位老人身陷“以房養老”騙局一事,被騙的老人們有的失去了房產,有的背上了巨額債務。這與這起案件當中許以高額返利并誘導老人抵押房產的情形極為相似。
在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看來,近年來,類似的涉及保健產品和金融理財方面的騙局屢屢發生,正是因為不法分子利用了老年人的消費和投資心態,“利用老年人消費的切實需求,編造謊言,賣保健品,包治百病,這本身就是違法的,保健品是食品,這是第一。第二是利誘,可以用抵押貸款,多余的作為股東的投資分紅,很多老年朋友又有口傳效應,所以很多老人上當受騙。”
邱寶昌認為,面對此類騙局,老年人增強自身防范意識尤為重要,“老年人要把握幾個點:第一牢固樹立保健食品不是藥品的概念;第二,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為了所謂的分紅高,把房產抵押,或者去貸款。不要給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實施詐騙的人有可乘之機。把握好投資理財,一般正常的月利息、年利息是多少?他給的投資回報是多少?如果遠遠高于這塊,給的回報越高,風險越大。的確,這類詐騙屢打不絕,去年有,前年也有。但是,我們還是要廣泛宣傳,首先社區、養老機構、社會要承擔起引導教育,避免老年人上當受騙;另外,家庭、子女也要負起責任,給老年人說道理,普及一些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