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30日消息(記者侯艷 劉會民)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會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此,我國在1993年制定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今年2月份,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24年來的第一次修改。
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時隔半年后再次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亮相。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界定商業賄賂的范圍,在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部分增加兜底條款等規定。昨天(29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又會提出哪些意見和建議呢?
草案一審稿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或者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哪些人屬于“可能影響交易的第三方”?草案二審稿對商業賄賂條款進一步細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指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四)可能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影響交易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郎勝委員提出,經營者實施商業賄賂行為時,所針對的主體范圍可進一步擴大。在市場競爭過程當中,有些新的市場主體具有了在國計民生領域對一些公用基礎設施的優勢地位。雖然它不是直接交易對手或者接受委任的第三方,但是如果交易一方向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同樣能使自己獲得不當的競爭優勢和交易機會,在電子商務過程當中這是非常明顯的,應當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擴展這樣的主體范圍。
一審稿中規定了經營者不得進行虛假宣傳和虛假交易,而二審稿刪除了“不得進行虛假交易”的規定。本次審議中,有委員提出,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經營者出于進入資本市場等方面的考慮,也會進行虛假交易。因此,虛假交易也是不正當競爭的一個重要方面,建議恢復原條款。賀一誠委員說,因為現在有關的網絡上關于這方面的虛假交易成分很高。如果這方面不再控制的話,還是無限制吹捧下去,這些都是問題。
二審稿中進一步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楊震委員認為,在互聯網交易過程中,用戶信息被泄露的情況比比皆是,建議這部分應增加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我是誰,什么電話號碼,什么時候在哪個店里買的什么東西,這些信息都很有可能被泄漏出去。在大數據時代,可能對個人隱私產生很大危害。”
為了防止監督檢查部門濫用權力,二審稿中規定,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等情形,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查封、扣押財物和查詢銀行賬戶措施的,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辜勝阻委員認為,靠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批準,這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講查封、扣押,還有銀行賬戶這些事情,對企業來講,弄不好就垮了。所以對這種行為,應該有更嚴格的制度設計。
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也是常委會組成人員討論比較多的問題。二審稿中明確,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確定。兩者都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況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建議,增加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應該增設第5款,即‘任何故意違反本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根據其損害的情節,可以酌定給予實際損失額的三倍以下賠償’。不只是按照實際損害,而是超過實際損害的程度給予懲罰性賠償。”
吳曉靈委員對競爭“白熱化”的共享單車行業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她認為,共享單車行業的大資本不計成本地砸錢,擠掉了一些小資本、小企業的發展空間;經營者不計成本地競相投入,也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她建議,將這類競爭行為也納入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