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29日消息(記者侯艷)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商業賄賂范疇。
草案二審稿與刑法的規定相銜接,對“可能利用職權對交易產生影響的單位和個人”進一步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和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影響交易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修訂草案一審稿中增加了關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的規定,被認為是一大亮點。但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互聯網技術和商業模式發展很快,很難將可能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列舉窮盡,建議增加概括規定和兜底條款。
對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部分屬于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對此應適用本法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規制;一部分屬于互聯網領域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此可通過概括加列舉的形式作出規制,并增加兜底條款,以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
據此,草案二審稿針對互聯網領域特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規定,并增加一項兜底條款。
針對實踐中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有的經營者明知或應知上述情況仍將該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問題,二審稿明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是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此外,草案對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采取的查封、扣押財物和查詢銀行賬戶等措施的實施條件作出明確限定。草案增加規定:采取相關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查封、扣押財物和查詢銀行賬戶措施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鑒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不宜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認定,二審稿擬不再授權國務院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