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11日消息(總臺央廣記者周益帆)近日,“站姐盜用吳磊里程積分”的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榜,演員吳磊的一位粉絲曬出與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對話音頻,稱另一名粉絲多次盜用吳磊的航空里程兌換機票,一共用掉了23萬飛行里程。隨后幾天,多位明星紛紛發文表示,自己的航空里程被不認識的人盜用。明星里程是如何被盜的?背后是一條怎樣的產業鏈?
吳磊的里程被盜刷并不是他本人或工作室發現的,而是由一位自稱吳磊粉絲的人在網上最先曝光的。一段近10分鐘的視頻,該爆料人與航空公司客服人員多次對話。
粉絲:據我所知是有人用這張卡的里程兌換了客票。我現在想跟你這邊就是核對一下可以嗎?
客服:可以,您稍等,我把賬戶信息打開一下。
航空公司對于飛行次數多或者行程長的會員,會有里程記錄,用這些里程可以兌換一些禮品,最受歡迎的應該就是里程兌換機票。爆料人與客服的對話顯示,一名姓沈的粉絲從2017年開始綁定了吳磊的航空公司會員賬號,并把自己和朋友添加為受讓人。
客服:她換的還是比較多的,有飛上海、長沙,還有飛杭州的。還有一個受讓人的話是沒有生效的,2020年的9月1日才剛剛添加的一位。
粉絲:這個應該也是盜用的。
客服:他要到2020年的10月底才能生效,因為有兩個月的期限。
吳磊里程被盜刷一事引發關注后,多位明星紛紛表示,查詢后發現,自己的航空公司會員卡也綁定了多位不認識的受讓人,被盜刷了里程。
針對此事,中國之聲記者昨天嘗試與航空公司方面取得聯系。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方面對中國之聲表示,已經關注到這一事件,并已經展開調查,但目前還未有進一步信息對外披露。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在江映蓉的微博下留言,表示會將問題反饋給相關部門盡快解決。江映蓉方面透露目前已經報警。
里程被盜刷并不是一件新鮮事兒。公開報道顯示,2011年,被告人代某因盜竊他人航空里程積分,并將此出售獲利,被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在2016年,中國之聲還報道過,一些機票代理商直接用陌生人的里程給用戶出機票,導致用戶在國外值機時被攔。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使用其他人的里程換機票,前提是航空公司有“受讓人”制度,就是說會員可以將自己的里程用于他人。“讓他把你加到他的受讓人里面去,然后你用他的賬戶出機票就行了。就跟用明星的賬戶的基本上是一樣,受讓人有人數限制的話,就是你把別人刪了把你加進去。買賣里程的話,有些專門他是賣的,有些就是銀行卡的積分,然后轉成航空公司的積分。有可能有些是像你說到的這種盜明星的。”知情人士說。
記者在閑魚及QQ群里搜索,都發現了出售里程的賣家。
記者:航空公司不會發現嗎?
賣家:很簡單,它允許給朋友換票,我在規則內給朋友換票,你不說賣我不說買,對于它來說,有什么呢。
知情人士透露,盜刷里程則性質更加惡劣,是有人掌握了一些會員的賬號、密碼,把不認識的陌生人添加為賬號的“受讓人”,生效后兌換機票。知情人士說:“一般如果是國內的航空公司的話,它是要先加受讓人的,但是也有些航空公司為了保護就是國內的航班一般都是你加了你名字或者加了你信息以后,他要是等30個工作日才可以生效,有些短的是15天,所以不是馬上用了以后馬上就生效就能換,國外直接加都不用加,就直接可以換票的。”
關于多位明星里程被盜刷一事,有分析認為可能是明星的個人信息被買賣或粉絲通過一些途徑獲得明星的身份證信息后,在航空公司app中申請了會員;或者背后有一套倒賣明星里程給粉絲的產業鏈。
因此,界定里程換機票行為的法律責任,需要分情況來考慮。如果機票是向代理購買,本人對盜刷里程一事不知情,購買人就不涉及法律問題。但如果是粉絲自己盜取了明星信息進行了系列操作,可能會觸碰到法律底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表示,從民事上來說,可能造成侵權。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未經他人允許,損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要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甚至還要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我們討論的案例而言,這些粉絲不管主觀上出于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的惡意行為,還處于應當知道明星有人身財產權利,但故意漠視他人的個人隱私信息,肆意踐踏人家明星的財產權益,即使他不懂法,沒有誰侵權責任法,主觀上也是有重大過失的。”劉俊海表示。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認為,從刑事責任上來說,這種行為可能會構成詐騙罪或盜竊罪。“在司法的實務中我們會去看定哪一方作為一個受害人,如果說是把航空公司作為一個受蒙蔽的一方的主體,然后把里程在法律上面來說可以作為一個虛擬財產來認定,那么我們是可以定是詐騙的。但如果說是把像吳磊或者是像江映蓉他們這些明星,他們的里程是在他們的一個會員卡或者是賬號下面的這樣的話,他被其他人相當于是隱蔽的方式然后竊取走了,他就會成為一個盜竊罪的受害人。具體定什么樣的罪名的話,要看公安可能對嫌疑人更多的詢問,中間的各個環節里面誰應該承擔什么樣的一個責任,把這個捋清楚了以后來認定。”
劉俊海認為,航空公司在其中的責任,同樣需要考慮其是否已經盡到了應盡的義務。“航空公司有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當然是有的。如果在核對明星的身份或者登錄的用戶名和密碼的時候,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航空公司主觀上就有過錯了,關鍵就在于航空公司是否盡到了一個具有通常智商和倫理觀念的機票、銷售者或者航空公司的服務提供者應當盡到的合理注意義務。”劉俊海進一步說到。
今年五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將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張遠表示,在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后,類似的盜刷、買賣明星行程等行為也許會得到遏制。“國家的個人信息的法律實際上也現在都還沒有太完善,只是會對一些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去提供或者是去銷售這種個人信息這種有罪名。但是本身在采集、使用多個渠道、使用的相應的法律法規,我覺得現在的話還是有待完善,未來的話應該是能夠可期待我們有《個人信息保護法》。”張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