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快遞小哥”沒有“五險一金”的社保尷尬,使普通勞動者的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熱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職工繳納社保。事實上,除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還有若干與社保有關的行為也是違法的。都有哪些?快跟工人君一起來看看!
不給職工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
《勞動合同法》則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騙取社保待遇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是指個人不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以騙取養老金為例,其行為主要表現為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編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辦理提前退休;偽造、編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偽造、編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偽造、編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等。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針對騙取社會保險金的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補繳社保
據報道,北京等地車市、樓市限購令出臺后,催生出一個代辦社保的業務,并迅速發展成為簽訂假冒勞動合同、補繳社保費用、領取社保證明等一條龍服務。
針對某些中介機構和個人承諾為個別外埠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的情況,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明確表示,一經發現屬于違規補繳的情況,將對違規補繳產生的繳費年限和賬戶進行清理,后果由違規個人承擔,并將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警示系統。
另有情況則是,個別人員本不具備真實勞動關系、不具備養老金領取資格,通過支付相應的勞務費,依托中介或個人造假補繳社保,非法獲取養老金等社保待遇。
冒用他人醫保
有些參保人員在家人患病住院后,想讓家人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住院,降低醫療費用負擔,部分醫生為了個人的經濟利益,幫病人實現“一人參保、全家看病”的愿望。此種行為可能觸及法律。
以上海為例,《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或者偽造、變造基本醫療保險憑證,進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應責令其退回相關醫保費用,并可處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以改變其記賬結算方式1至6個月。
掛靠繳納社保
按照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部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如自由勞動者),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而自己又想繳納社保,由代理機構代理辦理社保。
問題在于,這種所謂的“掛靠單位”與沒有單位的個人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系的。
根據2016年7月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也就是說“掛靠”繳納社保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