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新聞網8月9日訊 因生意往來,濰坊某公司欠臨朐的李某117萬余元。當李某索要欠款時,該公司稱這筆款項是李某和公司聯合經營的投資款。眼看欠款要打水漂,李某無奈將對方告上法庭。8月8日,記者從臨朐法院獲悉,最終該院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判決被告濰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17萬余元。
欠款還是投資款,雙方各執一詞
臨朐的李某賒給濰坊某公司價值百萬元的鋁棒,卻被對方說成是聯合經營中的一方投資。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李某將濰坊某公司告上法庭。據了解,從2013年3月份至同年4月份,濰坊某公司從臨朐的李某處購買鋁棒等貨物,雙方對賬后,濰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在2013年5月1日出具一份對賬單,載明公司欠李某鋁棒款117萬余元。
法庭上,濰坊某公司認可李某提供的對賬單是法定代表人張某所寫,但認為該鋁棒款并非欠款,而是李某的投資款,同時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該協議證明2012年10月中旬,雙方達成李某以價值500萬元的鋁棒作為向濰坊某公司投資的意向,李某出任該公司的總經理。后來由于李某經營無方,導致企業負債累累,現李某以屬于聯營期間的投資“鋁棒”起訴濰坊某公司,明顯不成立。
對賬單載明是欠款,原告贏官司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款項的性質是欠款還是投資款。2012年10月,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雖約定了凈利潤的分配比例,但只涉及經營分工問題,并未涉及原告李某向被告的投資事項。
2013年5月,濰坊某公司給李某出具的對賬單中明確載明是欠李某的鋁棒貨款而非投資款,可認定該公司法人代表張某認為該款是欠款而非投資款。原被告《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凈利潤分配比例,沒有證據證實是投資所得的利潤分成,應認定為原告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工作,是以對公司取得的經營性凈利潤獲得報酬的分成方式。
最終,臨朐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鋁棒款117萬余元。
以案說法
雙方關系特殊 致款項易混淆
本案中,因原、被告之間的特殊身份,李某作為濰坊某公司的總經理,使得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給李某出具的對賬單的性質變得復雜。
李某作為公司的總經理,為公司提供鋁棒,容易讓人聯想到其提供鋁棒的行為是一種投資行為。但在本案中,李某的總經理職位不是通過投資取得,原被告雙方未對李某擔任總經理后有關的投資行為作出約定,李某在公司所從事的是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的分紅也未涉及投資事宜,李某向該公司提供鋁棒,應認定是一種單純的商品買賣關系。只是李某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用自己的職位為雙方的買賣關系提供了便利。法院最終依據事實,厘清關系,作出裁判。 記者 陳懷禹 通訊員 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