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6月8日消息(記者鄭穎 呼和浩特臺夏雪、梁軒 )2009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在此法實施的第四天,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就出現了首例10倍賠償案。
6月4日10時許,市民魏先生在如意開發區一緯路一家超市花3元錢買了3包北京鑫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板栗餅。回家后,他發現該餅已經過了保質期,于是撥打了工商部門舉報電話。受理投訴后,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如意分局執法人員經現場調查取證,確認消費者申訴情況屬實,所購板栗餅已經過期。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經營者將過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的相關規定,責令超市退還魏先生的購貨款并且支付10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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