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11月18日消息 記者從自治區建設廳了解到,為進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范拆遷行為,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自治區政府日前就內蒙古建立城市房屋拆遷住房保障制度和提高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做出了新的要求。
針對部分收入低、住房面積小的被拆遷人無法解決拆遷后住房問題的現狀,自治區政府決定建立城市住宅拆遷最低補償金額、最小還遷面積兩個最低保障制度,即各地的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不得低于建筑面積50平方米,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按照當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價購買建筑面積50平方米住宅的金額。各盟市旗縣要根據當地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和商品住宅平均售價,制定出臺本地區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最小還遷面積標準,并且向社會公布。
自治區還將適當提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建立同一地段“拆一還一”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制度。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價值評估,拆遷當事人雙方確定房屋補償金額后,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一還一”補償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自治區政府要求,各盟市旗縣應根據當地物價水平,合理確定本地區的房屋搬遷補助和臨時安置補助標準,每年公布一次。地級城市市區和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鎮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每戶不得低于6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h級城市和旗縣政府所在地的搬遷補助費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每戶不得低于5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6元。(丁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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