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支付標準提高10%;財政補貼由原來的40元增至80元
中廣網呼和浩特8月28日消息 昨日,記者從醫保局獲悉,赤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新的辦法,同時廢止2008年2月1日實行的赤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此次試行的新辦法有兩大新亮點,即最低支付標準由原來的40%增至50% ; 財政補貼由原來的40元變為80元。
今年新辦法的繳費標準暫定為: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年繳費120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各級財政補助80元。享受低保待遇和重度殘疾的個人年繳費30元,各級財政補助90元。其他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年繳費210元,其中:個人繳納130元,各級財政補助80元。享受低保待遇和重度殘疾人員,個人年繳納70元,各級財政補助140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年度一次繳費制,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集中辦理參保登記和費用繳納期限,街道(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以及學校負責代收代繳個人參保費用。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是指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參保人員一個年度內的住院醫療費總額。2008年度赤峰市18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和在校學生的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其他居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滿5年的,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5年以后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再相應提高1個百分點,累計最高不超過10個百分點。參保居民應當在每年的征繳期內一次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征繳期滿后不再收繳,并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以后保險年度參保的,均視同首次參保,原繳費年限不按連續繳費年限計算。(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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