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8月18日消息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從本月起,內蒙古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以有效保護礦山環境,防治礦山開發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及誘發的地質災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這是記者17日從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獲悉的。
《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固體礦產資源開采,采礦權人需提交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同時與轄區盟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并在自治區財政部門指定銀行專戶存儲保證金。保證金存儲額度根據礦區面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等影響因素確定。保證金及利息屬采礦權人所有。采礦權人應聘請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經評審通過后按照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精度分級到相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另外,采礦權人應分期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每期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期限為3年。每期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完成后,采礦權人提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申請。采礦權人終止采礦活動或礦山閉坑,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最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保證金及利息的結算、返還手續。(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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