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7月29日消息(記者鄭穎) 7月28日,記者在《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2008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了第四次修訂,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1990年頒布以來,已經于1995年、1999年和2002年進行了三次調整。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還存在許多新問題、新情況。如流動人口的規模日益增大;基層建議取消生育間隔時間的呼聲越來越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需要調整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第一,在生育政策方面,由于內蒙古自治區已經進入低生育水平階段,因此取消了關于生育間隔問題;第二,針對流動人口,條例中將適用對象由“已婚育齡流動人員”擴大為“育齡人員”。其三,對鼓勵和社會保障問題也做了新的調整,尤其對農村牧區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家庭在涉農涉牧具體項目上給予更多的優待和照顧;第四,針對內蒙古自治區的社會保障在企業不能得到良好履行的情況,《條例》規定要加大執法力度。另外,條例對財政投入機制也做了修改,規定要求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增長幅度應當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最后,新條例提出一系列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如要按照違法生育當事人收入水平分段去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幅度等。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訂和實施,對于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穩定我區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全區人口問題,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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