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6月13日消息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和中央紀委等五部委《關于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監管的通知》要求,內蒙古自治區出臺了辦理社會組織在此次抗震救災中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和接收救災捐贈款物轉交有關事項管理辦法。
據了解,管理辦法規定: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應在本公告發布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全區性公募基金會持有關材料到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辦理程序可登錄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網查詢或撥打電話咨詢民間組織管理局;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應當在本公告發布后15日內轉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報同級民政部門匯總統計。
內蒙古紅十字會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全區性公募基金會應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每日16時前報民政廳;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主動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詳細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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