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呼和浩特2月14日消息 昨日,呼和浩特市讀者郭先生給記者打來電話說:“2004年,我兒子畢業(yè)后與包頭市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去該公司工作后我們發(fā)現他的行為舉止有些異常。2005年,我兒子被確診為得了精神分裂癥。為了給孩子治病,我們先后4次送孩子去醫(yī)院進行治療,花了不少錢。在為孩子看病期間,我們得知該單位并沒有為我兒子辦理醫(yī)療保險,該單位的負責人說我兒子患有精神分裂癥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他們不承擔任何責任。我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理嗎?”
當日,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內蒙古典澤律師事務所趙志忠律師,他告訴記者:“首先,郭先生的兒子在2004年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醫(yī)療保險。郭先生可以向該公司提出為其兒子補交費用,補交后住院的費用會根據相關規(guī)定為郭先生的兒子報銷部分醫(yī)療費。如果同人單位拒絕為郭先生的兒子補交費用,郭先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陳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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