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數據涉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國家金融安全,以及數據主體、金融企業(yè)、使用機構等多方利益。各方須認清數字經濟“以數字驅動為特征、數據資源為要素”的本質,依法將各類金融數據納入監(jiān)管,切實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近日,我國民法典實施后全國首例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宣判,孫某因倒賣4萬余條個人信息用于虛假金融業(yè)務推廣獲利,被判賠償損失并公開道歉。

  過去,此類案件一般遵循“誰被侵權,誰作為原告維權”原則,個人維權難、維權成本高,只要被侵權人不堅持上訴,涉案的持牌金融機構一般僅受行政處罰,部分機構甚至視罰款為“罰酒三杯”。如今,民法典發(fā)起的公益訴訟,緩解了個人維權難題,通過公開媒體道歉和判決帶來的社會效益,矯正不良影響,將賠償款用于公益事項,對涉嫌違法違規(guī)的金融機構和泛金融活動震懾較大。

  數據是市場經濟活動中重要的新型生產要素,作為公共產品之一的部分金融數據,更是涉及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國家金融安全,以及數據主體、金融企業(yè)、使用機構等多方利益。

  按理說,數據應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各類金融數據的所有者在市場交易中,通過數據的供求變化和價格來反映數據的稀缺度,進而評價數據的貢獻,即遵循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

  但在實際中,由于數據權屬不清、配置不佳、參與分配機制不健全等導致的濫用數據、侵犯隱私甚至金融信息詐騙等問題,給服務實體經濟和金融消費者帶來極大障礙。

  少數金融機構的APP在為百姓提供貸款、支付、理財等服務的同時,采集大量個人身份、交易、借貸等數據。這些原本屬于消費者的金融數據被金融機構掌握并循環(huán)使用,成為機構的生財之道。

  其中,固然有金融機構為信息主體提供便利化服務的一面,但也有機構借用數據牟利的另一面。有的用數據打擊競爭對手,鞏固和擴大自身市場地位,憑借數據壟斷把合作機構收入囊中;還有的通過一攬子無明確指向概括授權、模糊授權等方式,在個人信息主體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大量個人信息用于金融業(yè)務推廣。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大力發(fā)展數字經濟,加大新型基礎設施投資力度。這絕非鼓勵金融機構濫用個人金融信息牟利,也不是默許數字經濟可以脫離相應的金融安全監(jiān)管“裸奔”。各方必須認清數字經濟“以數字驅動為特征、數據資源為要素”的本質,依法將各類金融數據納入監(jiān)管,切實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要繼續(xù)完善金融數據收集使用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解決金融數據權屬問題。不能說哪家金融機構、金融平臺產生的數據,就任由哪家機構或平臺隨意使用。民法典明確賦予個人的信息權,強調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提出處理個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符合相關條件,不應對金融數據過度處理。

  要加快促進數據要素流通,規(guī)范數字要素交易場所和渠道建設。既要依法依規(guī)保護個人信息和數據資產,又要打破金融機構和地區(qū)的數據孤島,引導培育數據交易市場。2015年以來設立的貴陽大數據產權交易所、上海大數據交易中心、浙江大數據交易中心,積累了不少數據交易經驗,應進一步探索建立更多的職業(yè)數據經理人市場。

  還應完善數據參與分配機制,建立健全數據公開、共享、交易規(guī)則,讓數據所有者能從數據使用和數字經濟發(fā)展中獲得應有的收益。只有牢牢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金融機構才能走得更穩(wěn)、行得更遠,數字經濟發(fā)展才不會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