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1月6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趙雪峰)近日,廣州市政府出臺《廣州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三十四條,分別對水土保持管理體制、宣傳、補償費用、規劃、預防、監管等方面內容作出相應規定。

  其中,《辦法》界定、明確了不同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職責,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內容、工作開展方式和經費來源。

  此外,《辦法》進一步細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如:明確生產建設單位對水土保持方案質量負總責;明確了四類已辦理區域水土保持評估的特定區域內需辦理生產建設項目審批手續的特殊情形(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及特殊工程;國家、省負責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二十萬立方米以上且占地面積在二十公頃以上項目;涉及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泥石流易發區和崩崗、滑坡危險區及自然保護地的工程建設項目);進一步細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職權部門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職權范圍;明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準予行政審批或變更的情形及要求。

  同時,《辦法》也明確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相關規定,以及限期整改適用情形、時限要求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懲處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對于九類限期整改適用情形,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九十日。

  關于水土流失調查、監測和水土保持規劃編制規定,《辦法》明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調查;因者自然災害或人為活動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應及時開展相關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開,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另外,《辦法》明確建立水土保持信用管理。將生產建設單位、第三方機構的水土保持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