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廣州1月4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謝君源 岳巖)2021年1月4日上午8時30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9時31分,合議庭經評議后當庭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合計82512.2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黃某某樓下時,黃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陽臺從35樓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導致其驚嚇、摔倒。報警后,庾某某被送入醫院治療。

  次日,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一起查看監控,確認了侵權事實后雙方簽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礦泉水系黃某某家小孩從陽臺扔下。協議簽訂后,黃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賠償。

  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認為,庾某某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療22天后出院,后又因傷未痊愈,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庾某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傷殘是5月26日受傷導致。庾某某以黃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為由,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扣除黃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計100344.1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故本案應適用民法典。本案中,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陽臺拋下,被告對此無異議,并有視頻及原、被告簽訂的《關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拋物的確認書》證明,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受傷造成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損失、鑒定費,被告應予以賠償。原告因受傷造成殘疾,確對其造成精神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以支持。原告后兩次住院既包括治療受傷骨折造成的傷害,也包括治療其本身疾病的費用,法院根據原告的年齡及傷情,酌情扣除部分費用。對原告主張購買藥品及針灸的費用,沒有病歷及相關醫囑證明、無法查明屬于治療必要支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對上訴與否作出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還可以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的“過與責”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高空拋下的礦泉水瓶雖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導致原告受驚嚇倒地受傷致殘,該后果與高空拋物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發生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從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精神,將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厘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實施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責任,如果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剛剛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進一步規定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責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