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2月14日消息(記者陳慶濱)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決定的頒布實施,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倡導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飲食習慣,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這是省級人大第一部專項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

  決定共18條,主要規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范圍、措施、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決定明確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范圍為:一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二是天津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三是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四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為增強可操作性,決定明確天津市實行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由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會同市農業農村、市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食用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涉及非法生產、經營、獵捕、交易、運輸等諸多環節,為了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全方位、全鏈條監管,決定明確規定: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二是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三是,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

  為了嚴厲打擊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相關違法行為,決定以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結合天津市實際,規定了嚴厲的處罰:

  一、違反本決定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決定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食品,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三、違反本決定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四、違反本決定明知行為人從事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五、違反本決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決定還規定了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