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天津1月30日消息(記者陳慶濱)記者從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天津環境空氣質量,自2019年7月1日起,天津停止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排放標準要求的輕型汽車。
按照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市場監管委、市商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天津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前,須攜帶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或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等相關材料)到天津各區機動車環保審核窗口辦理機動車環保確認單;進口車必須到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或自貿區服務站機動車環保審核窗口辦理機動車環保確認單;外省市轉入車輛必須到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辦理機動車環保確認單。進口車須攜帶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機動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購置稅完稅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等相關材料。機動車所有人可在機動車環保網(http://www.vecc-mep.org.cn/index.html)查詢車型是否符合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通告》表示,依據生態環境部門確認的機動車排放情況,天津市公安交管部門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排放標準的新增輕型汽車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對未經生態環境部門確認的新增輕型汽車,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
《通告》指出,有以下情形,并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車型,經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后,可繼續在天津市辦理注冊登記或轉入業務:
1、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已銷售并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冊登記。
2、外地轉入天津的符合第五階段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機動車所有人憑轉出地公安交管部門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的轉出記錄,可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辦理車輛轉入業務。
《通告》表示,各機動車銷售單位應當提前組織安排好銷售計劃,認真貫徹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落實銷售主體責任,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的有關內容,履行向購車者告知有關規定的義務,并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銷售不符合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