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發包土地3年后漲租金 海南二中院判決繼續履行原合同
2016-08-11 10:35: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海口8月11日消息(記者 朱永 通訊員 羅鳳靈 符嘉華)海南省東方市三家鎮某村委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將土地發包給海南某高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經營3年后,村委會以情勢變更為由,訴請法院提高土地租金。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農業公司承包土地30年 村委會3年后漲租金
2012年7月11日,村委會與農業公司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將村委會740畝土地發包給農業公司,期限30年,土地承包金為前十年50元/畝/年、第二個十年60元/畝/年、第三個十年70元/畝/年,每年支付一次。農業公司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土地承包金,進行開發經營。在簽訂合同之前,2011年10月13日,《東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有序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臺,該《意見》要求土地承包流轉指導價比雙方約定的價格高。
2015年9月6日,村委會向法院訴稱,合同約定的土地承包金明顯低于《意見》的指導價格,請求調整土地承包金為80元/畝/年,以后每隔5年遞增一次,每次遞增10%,農業公司從2015年12月起按此標準繳納土地承包金。村委會調整土地承包金的訴訟請求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宣判后,農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原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土地承包金時,市政府的《意見》已出臺,土地承包金指導價450元/畝/年—500元/畝/年,村委會仍按50元/畝/年,每十年遞增10元與農業公司簽訂合同,表明村委會意識到簽訂合同時土地承包金市場價格早已發生了變化,且對這個變化自愿承擔風險,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合同并經鎮政府同意。時過三年,村委會以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為由,訴訟請求變更合同,提高土地承包金。其訴訟請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適用情勢變更的原則,不予支持,遂作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村委會為何不能調整土地承包金?
該案的主審法官介紹,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有情勢變更的事由;該情勢變更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該情勢變更為不可預見;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合同之前;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并繼續履行顯失公平。因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不完全具備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故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因此駁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加大土地政策宣傳 把好土地流轉關
近年來,農村土地出租面積過大、租期過長、租金過低的“三過”現象屢見不鮮。法官提醒,村委會及村民在發包土地前,應先學習了解相關政策,防止土地資產流失,保障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受侵犯。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強化土地管理,加大對土地政策的宣傳指導力度,幫助村委會和村民把好土地流轉關,激活閑置土地,發揮土地價值,讓更多的村民從集體土地資源中受益。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海南
近日,海南儋州法院對被告人彭某、李某標、陳某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彭某、李某標、陳某輝二年十個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100000元至10000元不等。這是儋州法院審理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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