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魚塘主拖欠飼料、魚苗款92.6萬被訴
2015-02-03 16:16: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海口2月3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胡娜)2006年開始,陳某某陸續向王某安家庭經營的魚塘供養飼料與魚苗。根據歷來的交易習慣,陳某某當年供應的飼料與魚苗,到魚兒收獲時期才收回貨款。但直至2013年8月31日,王某安仍欠陳某某貨款942602元。陳某某怒將王某安、施某某、王某海、陳某燕一家告上文昌法院。
王某海和陳某燕系夫妻關系,王某海系王某安、施某某的兒子。王某海自2003年起承包23畝土地進行魚塘經營。王某安于2003年、2006年承包107.3畝土地進行魚塘經營。王某海、陳某燕經營魚塘從原告陳某某處以賒賬方式購買飼料共計1430702元,以上賒賬均由陳某燕以簽署“王某海”名字予以確認。同時,王某海、陳某燕已向陳某某支付了飼料款504500元,尚欠942602元。
2013年11月29日,被告王某安將家庭經營的100多畝魚塘連魚 一起賤賣,并讓被告王某海、陳某燕攜款逃往外地,拖欠陳某某的貨款不予償還。陳某某于是起訴到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陳某某的訴前保全申請,法院依法凍結了王某安在建設銀行的存款40957.24元、在中國銀行的存款20045.86元,凍結施某某在瓊海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存款人民幣13000元,同時查封陳某某提供擔保的其名下房屋及土地使用權。
王某安、施某某、王某海、陳某燕共同辯稱:王某安、施某某夫婦在2006年下半年已與其兒子兒媳王某海、陳某燕分家,各自獨立經營、生產、生活,不論是在生產經營方面還是在經濟收入開支方面,均各自獨立互無關聯。王某海的魚塘是自己經營管理;王某安的魚塘是包給他人經營管理,王某安夫婦沒有直接參與經營管理,不存在王某安夫婦向陳某某購買飼料的事實,更不存在王某安夫婦欠原告飼料款的事實。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瓊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提供了三張“進銷存帳單”,證明被告陳某燕、王某海以賒賬方式購買飼料和魚苗,經結算尚欠飼料款926202元及魚苗款16400元。均由被告陳某燕以代簽“王某海”的名字確認,并申請對該筆跡進行鑒定。被告陳某燕雖反駁不是其本人所簽,但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鑒定且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被告王某海、陳某燕還需向原告支付飼料款926202元,該欠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陳某某主張被告王某海、陳某燕購買魚苗款16400元,因僅有陳某某單方記錄,并沒有被告王某海或陳某燕簽名確認,且倆被告亦不承認,故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王某安、施某某對上述債務是否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法院認為,合同具有相對性,有關的權利義務只在合同主體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本案系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合同的雙方主體是陳某某與王某海、陳某燕,王某海、陳某燕向陳某某購買飼料所產生的欠款,理應由王某海、陳某燕共同承擔清償責任,被告王某安、施某某并未向原告購買飼料,不是本案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不應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即便王某安所承包的100余畝魚塘由其兒子王某海實際養殖,但判斷是否屬于家庭共同經營,則應當以王某安及施某某是否具體參與養殖經營或是參與收益分配、享用而定。對此,陳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不足以認定為家庭共同經營。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海、陳某燕向原告陳某某支付飼料款人民幣926202元。駁回原告陳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226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案件受理費164元,被告王某海、陳某燕負擔案件受理費13062元;保全費76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編輯: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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