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11月9日消息(記者楊振)為推動深圳市綠色金融發展和可持續金融中心建設,全國首部綠色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該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要求部分金融機構自2022年1月1日起,強制披露環境信息,該條例為深圳建立更加有利于新興綠色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綠色化的金融生態環境和法治營商環境提供了保障,也為全國綠色金融法治化發展提供了先行示范。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要求各類金融機構建立內部綠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銀行綠色信貸管理制度、保險綠色投資管理制度、機構投資者綠色投資管理制度等。鼓勵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并建立健全組織架構、績效考核、激勵約束和內控制度。

  為落實金融機構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完善金融機構對投資項目的評估和管理制度,《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創設了綠色投資評估制度:針對投資項目總額達5000萬元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預期超過3000噸的項目,要求金融機構開展投資前評估和投資后管理,在投資環節嚴把綠色關。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借鑒國際綠色金融前沿實踐經驗,突破現有規定,要求在特區內注冊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綠色金融債券發行人和已經享受綠色金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履行環境信息披露的責任,并明確了規定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時間和方式等要求。

  綠色產業和項目通常具有投資期限長、回報率偏低等特征,與現有金融體系存在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期限錯配等矛盾,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財政、金融、稅收、產業等激勵引導措施,為綠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驅動力。

  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發布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實施意見》,提出18條綠色金融支持政策。此次的《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優化了政府的引導激勵作用,確立相應制度,明確了政府服務和促進綠色金融發展的多項措施,構建了涵蓋綠色金融發展規劃、財稅補貼、政府引導基金讓利、風險分擔、人才建設、便利通道、表彰獎勵等一系列政策扶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