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 高藝寧)28日上午,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兩件由最高法直接提審。
據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中,對于張文中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對于顧雛軍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審。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組成合議庭,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上述兩案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
最高法向記者通報了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的基本案情,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認定被告人張偉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認定被告單位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三十萬元。原判生效后,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冀刑監字第15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其申訴。2016年10月,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審本案。
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原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揚州科龍電器有限公司、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終審裁定,認定被告人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六十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八十萬元。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審本案。
李美蘭與陳家榮、許榮華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糾紛一案,李美蘭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該院再審認為,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存在低價轉讓情形、股權受讓人是否存在惡意等其他事實亦有待進一步查清,且再審期間出現了關聯案件仲裁裁決被撤銷、法院立案受理股權轉讓協議撤銷之訴等新情況,為徹底查清本案事實,依法公正處理,裁定撤銷了原一、二審判決,指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