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發布,明天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醫療機構在五種情形下可自行采取措施搶救生命垂危患者。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適用于患者以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請求醫療機構,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以及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解釋》對舉證證明規則做了進一步明確,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介紹:“明確了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如果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規定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針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鑒定程序不規范、鑒定意見公信力不足等問題,《解釋》對醫療損害鑒定的程序啟動、鑒定意見的采信、鑒定人出庭、專家輔助人等問題作了規定。郭峰介紹:“司法解釋明確要從具備相應的鑒定能力、符合要求的鑒定專家當中來選擇。要求當事人提交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