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小教育機構體育培訓傷害風險高
暑期將至,針對孩子的各種培訓班又開始火熱招生中——但是,什么樣的培訓機構更安全?一旦發生糾紛,家長如何維權?針對這些問題,昨天,市二中院和西城法院分別通報了各自的調研結果,得出了類似的答案:小教育機構不靠譜,體育培訓傷害風險高。
小培訓機構易發兩類傷害案
據市二中院統計,涉未成年人校外教育培訓糾紛案件中,被告多為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培訓機構,沒有國際或全國連鎖的大型培訓機構。
西城法院分析得更為具體:涉案教育機構規模小,一般存在師資力量不足和場地隱患問題,導致兩種常見的糾紛:同學間開玩笑引發摩擦導致傷害,設施安全隱患導致學生受傷。
在輔導機構發生的人身傷害案件中,有50%的案件是由于同學之間的摩擦造成的。這種情況,培訓機構該不該擔責?
法官指出,如果由于機構缺乏相應管理人員,未能及時制止傷害行為,那么,培訓機構則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對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還特別提醒家長,今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下限標準,年滿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案件后,家長要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
另外,我國目前法律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的場所并沒有統一的安全標準和要求。而實踐中,這些課外機構大多是租借在商住兩用樓或者普通居民住宅,有的甚至是地下室,設備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極易發生人身傷害。這種情況,培訓機構一般都要承擔責任。
足球滑冰等培訓受傷比例高
兩家法院都指出,體育類培訓機構是傷害風險的高發點。
市二中院統計,涉案教育培訓項目涉及英語、舞蹈、武術、游泳等多種形式。其中,英語、奧數等課外知識類培訓占比11.1%;攝影、武術等技能類培訓占比22.2%;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占比66.7%。
西城法院法官也指出,籃球、足球等體育活動多為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參與者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有一定的預知,參與者如果因為違反規則產生損害,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而對各種興趣輔導班而言,開展或教授此類文體活動,如果沒有規范的管理和豐富的經驗,易發生人身傷害案件。當輔導機構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官以一起典型案例,說明了類似情況。
原告小溪(化名)是一名7歲的小女孩,在一舞蹈中心參加舞蹈訓練,進行下腰動作時,覺得雙下肢麻木無力,約十分鐘后出現腰背部疼痛。送醫后,醫院診斷為急性骨髓損傷,入院治療11天后,小溪雙下肢運動感覺喪失,確定診斷為胸8脊髓損傷,構成二級傷殘。法院審理認為,舞蹈中心對于教學中涉及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進行明示并盡到保護學生的義務。本案中,舞蹈中心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小溪的監護人對孩子做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對此,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該舞蹈中心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下單”前應核實營業執照
人身傷害案件,發生在非正規注冊的培訓機構或者托管班,家長索賠相對更難。
在西城法院受理的輔導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案件中,在經過注冊審批的輔導機構發生并最終協商解決的案件占此類案件總量的30%左右。與未經過注冊審批的輔導機構相比,注冊審批的輔導機構更注重自己的信譽和評價,發生糾紛后協商解決的意愿較為明顯。
法院表示,會針對個別案件發送司法建議,糾正培訓機構相關問題。
針對家長,法院提出更為詳細的建議:提前核實輔導機構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及辦學許可證;除了教學質量,還要對輔導機構的教學環境和安全問題認真調查,家長應該“試學試練”,了解清楚場地和師資等情況,包伙食的托管班應核實其是否有衛生許可證,還應考察孩子休息場所的安全狀況;家長與輔導機構簽訂協議前要仔細研讀條款,尤其是有關孩子權益保障方面及退費方面的條款;保存相關繳費證據,保留就醫票據;一旦發生事故,及時調取事發監控錄像;家長也要履行好監護義務,不能把孩子“一送了之”,應對孩子進行安全常識教育,避免孩子自傷或傷害他人。(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