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口罩仍然是當下最緊俏的防護物資。河南一家醫療器械公司與附近一家防疫物資生產廠簽訂了一份65萬元的“城市合伙人”協議。協議規定,生產廠家每周提供不少于27箱口罩。但卻因為政府加大征收力度無法履約。而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如果買家提出解約,不予退款。《天天315》本期聚焦:以政府征用物資為由無法履行的合約,該如何處理?

  請點擊音頻收聽詳細內容!

 

  央廣網鄭州3月2日消息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王女士是一家叫河南健之龍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疫情暴發以來,她接到了包括醫院在內多家客戶的口罩需求訂單。她四處尋找口罩貨源,在河南長垣市找到一家叫飄安集團的防護物資生產企業。

  經過簡單了解后,王女士委托一位員工前往飄安集團交納65萬元簽訂了一份叫做“城市合伙人”的協議。協議規定,每周會向王女士供貨三次,每次最低不少于9箱口罩。可自從王女士在2月15日與對方簽訂合同到目前,她只收到了7箱口罩,遠低于協議中的承諾。飄安集團的解釋是口罩被政府征用了,所以無法履行合同約定。具體什么時候才能恢復供貨還不清楚。王女士提出退款,卻遭到拒絕。對方回答:去看合同。王女士告訴記者:“他一共給了我7箱口罩。按照原來的承諾,一個禮拜應該給我3次,一次不低于9箱。他們說被政府征用了,我提出退錢,他不退,說簽了合同就不退了。”

  王女士因為求購口罩心切,在簽訂合同前不僅沒有弄清楚付款65萬元究竟能拿到幾箱口罩,也沒有仔細看清合同中的具體條款。在對方以政府征用為由拒不履行合約時,才仔細研讀了這份“城市合伙人”協議。

  協議中有一項為“不可抗力”的內容規定:任何一方因為自然災害、政府采購或者禁令以及其它任何在雙方簽訂合約時不能預料、無法控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導致的暫時不能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的,不負責任。

  解除條款的內容為:若乙方在合同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協議,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但甲方不再退還合伙基金。

  另外,記者注意到王女士明明是和河南長垣市的飄安集團簽訂的合同,而合同落款的甲方卻顯示為國健衛安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區興貿三街19號院。

  記者:我看到合同的甲方,怎么是國健衛安科技有限公司?

  王女士:對,應該是飄安,為什么換成這個了呢?因為當時我被隔離了,我們公司的工作人員跟我溝通不暢,簽合同的時候沒跟我溝通變成國健衛安科技有限公司了。打款都達到飄安的賬戶了。

  為了求證飄安集團所說的政府征用,王女士特意到河南省長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詢問相關情況。得到的答復是,政府確實征用了飄安集團的口罩,但具體數量王女士沒有核實到。

  記者以采購者身份聯系到了飄安集團銷售部的負責人,詢問對方在簽訂合同時是否考慮到政府征用的情況?對方表示,2月初政府征用口罩的數量是每天10萬只,現在加量到每天35萬只。所以無法按時履行城市合伙人協議。對于是否能退款,對方明確拒絕,表示這不算違約,不能退款。飄安集團銷售部負責人告訴記者:“簽協議的時候我們想到政府調撥了,加大調撥我們沒想到。以前就調我們10萬只口罩,現在每天要調35萬只。應該是退不了款,沒有違約就不好退。”

  王女士說,與飄安集團簽訂“城市合伙人”協議采購口罩的醫療器械公司還有接近80家。有交了錢,卻拿不到協議規定數量的口罩的企業負責人已經在當地等待好幾天。

  記者注意到,在這份協議中,飄安集團出現在了協議的第二頁內容中,是這么描述的:國健衛安與飄安集團已經簽訂了《代理銷售協議》,約定國健衛安擁有飄安集團生產所有產品的唯一的、排他的、不可撤銷的銷售代理權。

  對于這份無法履約的協議,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邵桐點評:“不出現疫情的情況下,關于不可抗力的合同條款確實是合理合法的。針對于本合同來說,合同的簽約時間是2月15日,也就是在全國疫情已經暴發,政府已經采取征用措施以后簽訂的。因此嚴格按照不可抗力的條款來解釋這個合同,我覺得欠妥。

  合同法當中有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合同當中的條款約定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力的,該條款無效。我認為這是本合同是否退款的一個關鍵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的法理,合同是有相對性的,也就是說誰與誰之間簽訂的合同,原則上是不涉及合同之外的權利主體和義務的。河南健之龍公司與國健衛安公司所簽訂的條款,一開始就有一些疏忽或者根本沒審核合同細則,如果想主張權力,我建議河南健之龍公司以解除合同為由,向國健衛安公司發出通知。如果國健衛安不同意解除合同,雙方應該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問題提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