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記者從鄭州市城市管理局獲悉,《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不按要求投放垃圾,將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

  據介紹,《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鄭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運輸和處置、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適用于已經開展垃圾分類的小區、公共單位和公共區域。

  根據《辦法》,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不按要求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罰款。此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或者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要求,今年年底前鄭州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分類覆蓋率不低于70%,明年年底前生活垃圾分類覆蓋率不低于95%。截至9月底,鄭州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分類覆蓋率達74.11%。”鄭州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目前除了未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居民小區以外,鄭州市所有公共單位、公共區域都已經或正在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按照要求,鄭州市所有市政道路、廣場、公園、游園、機場、車站和市內五區及四個管委會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包括賓館、飯店、商場、農貿市場、寫字樓等)今年6月底前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新鄭市、新密市、登封市、滎陽市、鞏義市、中牟縣和上街區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及相關企業將在2019年年底前全部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需要提醒的是,在市政道路、廣場、公園、機場、車站、各類辦事大廳等公共區域,只設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容器,市民可將手頭的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帶至單位、企業或者家中再分類投放。(記者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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