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秀娟)“將破產重整企業視為新設立的企業,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在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探索建設企業信用信息跨境交流自由港”……近日,深圳市發布通告,就《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5月15日。《條例》擬解決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等問題。

  對無法核實真實、準確性的
  異議信息應予以刪除
  《條例》共八章、八十二條,包括總則、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監管機制建設、信用服務業管理與發展、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以及附則。該體例確立了“政府與市場雙驅動”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模式,不單獨設立聯合懲戒專章,而是納入信用監管機制,將“依法懲戒”歸入“依法監管”體系,實現信用建設法治化和常態化?紤]到國內社會信用體系的實際,《條例》在適用范圍上也進行了界定,適用范圍既包括各類主體在深圳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活動,也包括以深圳經濟特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服務對象的相關活動。
  據悉,該《條例》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在社會信用的定義、信用建設的體制等十大方面創新突破。比如,首次將踐行誠信價值觀納入社會信用的內涵,明確社會信用體系范圍,既有信用平臺建設,也有信用環境的打造,還確立了信用主管部門與信用協調議事機構雙層組織保障。
  在信用監管的規制方面,《條例》界定了違法失信信息的范圍,明確了政府在信用監管中的職責、方式,防止信用手段的濫用。同時借鑒金融征信,建立了信用信息附注聲明制度。對于特殊異議的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對無法核實真實性、準確性的異議信息,深圳市公共信用機構、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刪除并記錄刪除原因。
 
  建立跨境信用合作風險防控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條例》中明確信用修復的范圍,除了行政處罰類信用修復外,首次在立法中明確了破產重整信用修復的相關事項!稐l例》規定,破產重整企業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裁定書向相關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深圳市公共信用機構、信用服務機構和其他依據法律法規作出信用評價的單位,應該將破產重整企業視為新設立的企業,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可做辦理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刪除相關信用信息記錄等處理。
  作為開放之城、創新之都,深圳跨境投資企業對交易對手信用信息掌握要求變得更高,所需求的境外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量巨大!稐l例》在有關規定上解決了信用信息的跨境轉移與信用國際合作的問題。比如,建立合法、合理、有效的信用信息跨境轉移機制;建設信用信息跨境流通自由港;建立跨境信用合作風險防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