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關喜如意 通訊員/莫冠婷 靳皓晨)近日,《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重新修訂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辦法適當拓寬臨時救助對象范圍和認定條件。廣東于2015年1月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6年來已為70多萬人次困難群眾提供救助。此次重新修訂旨在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

  在粵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

  對于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