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中,職務代理行為是一種常見的法律現象,它涉及員工在其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進行的法律行為。那么當員工個人簽訂的合同,公司是否需要為此擔責?

曹某是某公司的采購部經理,負責公司的采購工作。根據公司授權,曹某有權代表公司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處理與采購相關的日常事務。2023年5月,曹某在確認一家供應商資質、價格、質量等關鍵信息后,代表公司與供應商簽訂了采購合同,并加蓋了公司合同專用章。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市場環境變化,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供應商要求提高合同價格,否則拒絕繼續供貨。曹某所在公司認為合同已明確約定價格,供應商無權單方面漲價,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曹某作為公司采購部經理,其簽訂采購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有效的職務代理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誰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本案中,曹某作為公司采購部經理,負責原材料采購工作,其在職權范圍內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行為,屬于職務代理行為。曹某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內容合法、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加蓋了公司合同專用章,符合合同成立的各項要件,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及供應商作為合同當事人,應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因此,除非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條款,否則供應商無權單方面要求提高價格。公司有權依據合同條款要求供應商繼續履行合同。

法官提醒

公司應明確員工的職權范圍和代理權限,避免因授權不明導致職務代理行為產生爭議。并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職務代理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員工在授權范圍內合法、合規地行使代理權。在與第三方簽訂合同時,公司應仔細核實對方的資質和信譽,確保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對方問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產生糾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應密切關注市場環境變化和政策法規調整,及時評估合同風險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合同順利履行。

編輯:譚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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