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9月11日消息(記者 費權)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一男子與一私家車車主發生爭執,攔在車前不讓對方離開,并叫囂道:“你撞我啊?”萬萬沒想到,司機也不客氣,一腳踩下油門真開車碾了上去,疼得男子大叫。
對該事件,有網友認為,“男子讓司機撞他的行為,屬于邀約,司機開車撞他是承諾,兩人已經達成了口頭協議,所以司機不用承擔責任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表示,從法律上講,“這種說法行不通”。
徐偉介紹,我國刑法在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中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但在司法實踐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被害人承諾”問題。
被害人承諾又稱“被害人的同意”,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實施的阻卻犯罪的損害行為,其對于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承擔具有重要意義,可以降低行為的可責性,甚至可以排除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
對于那些以違背被害人意志為成立要件的犯罪,比如強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強制猥褻、侮辱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諾實施該行為,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也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有些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的承諾并不能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為減輕刑事責任的原因。
“所以在本案中,男子叫囂‘你撞我呀’,是一種挑釁行為,不屬于法律上所規定的被害人同意,不能免除司機撞人的責任。”徐偉介紹,如果司機將男子撞成輕微傷,司機將受到是治安處罰,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如果造成男子輕傷甚至重傷,就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了,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承擔撞傷這名男子的民事賠償責任。不過,法院審理此案時,一般會因為男子叫囂等行為對案情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可能會對司機作出從輕處罰。
徐偉提醒,這種場面在現實中并不少見,歸根結底,不論遇到多么無理的對方,保持冷靜、合法合理地處理問題才是上策。沖動解決不了問題,只會讓局面更加糟糕,面對挑釁,“退一步海闊天空”,或者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法,比如報警,以便迅速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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