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月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4日,民法典施行后首例高空拋物民事賠償案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個孩子從35樓的陽臺拋下一個裝滿水的礦泉水瓶,正在散步的庾阿婆受到驚嚇,摔倒受傷。法院一審判決孩子的監護人賠償庾阿婆醫療費等損失8萬多元,以及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我從這里走過,突然頭上落下一個威力好大的東西!扁装⑵乓徽f起2019年5月26日下午那次遭遇,神情就非常緊張。當天16時52分,她在小區散步,被高空拋下的裝滿水的礦泉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監控錄像顯示,水瓶是35層租戶黃先生的小孩從房屋陽臺拋下的。受傷后庾阿婆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三次,共83天,法醫鑒定為10級傷殘。黃先生向庾阿婆賠償了1萬元之后,便不再賠償任何費用。庾阿婆將黃先生起訴到法院。

  2021年1月4日,此案開庭審理。原告庾阿婆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診斷證明等證據,證明庾阿婆受到的傷害。原告代理人表示,經診斷,原告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三級,右側眼眶骨折。

  庾阿婆放棄向高空拋物的孩子主張權利,僅要求孩子的監護人黃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庾阿婆的代理人認為:“被告作為法定監護人,應當對本次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且因本次侵權行為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應當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1萬元后,便不再賠償任何費用。”

  對此,被告方黃先生的代理人強調,庾阿婆的摔倒與拋下的瓶子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同的人對突然降落的物體反應不同,庾阿婆因驚嚇摔倒有其自身右側肢體無力等疾病原因。被告方代理人認為,案涉瓶子并未砸中原告,據視頻目測也有一定的距離,以自然人樸素的社會觀念,無法認定原告發生的損害事實是否應當全部或者部分歸責于被告。被告在事發之后,哪怕內心未必能完全信服責任歸屬,其也以人道主義并且照顧的原則,優先支付1萬元,其支付行為雖然不構成對責任歸屬的認同,但是起碼證明被告并非敷衍塞責之人。

  被告代理人還提出“尊老愛幼”要平衡,扔瓶子的畢竟是個孩子,不應過分苛責被告方。原告方對此說法予以反駁。

  原告庾阿婆的代理人提出,雙方當事人已經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共同簽署了確認書,共同確認了侵權行為,也確認了因為該侵權行為導致了原告的摔倒,本案的事實與侵權行為導致侵權結果的發生是清楚的。

  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狈ㄔ壕C合考慮庾阿婆的自有疾病及傷情,酌情扣除部分住院費,依據民法典及最高法關于民法典時間效力、侵權責任等司法解釋,判決黃先生賠償庾阿婆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審判長宣判:“以上,合計92,512.2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賠償款1萬元,被告尚應向原告賠償82,512.29元,原告因為受傷造成了傷殘殘疾,確實對其造成了精神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案中,35層陽臺上孩子拋下礦泉水瓶的行為和庾阿婆受到驚嚇摔倒受傷的過程,都被小區的監控攝像頭完整錄像,這是解決這起糾紛的關鍵證據。依據民法典,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于飛說:“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和公安的法定調查義務,這是民法典解決高空拋物問題制度上的完善。”

  頭頂上的安全,除了民法典,還有刑法追責。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