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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杜萬華盤點民法總則十大亮點

2017-06-08 14:17:00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6月8日消息(記者孫瑩)6月8日上午,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共同舉辦的中央和國家機關系列法治講座第三講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作了《深入貫徹民法總則全面建設法治社會》專題報告。      

  杜萬華說,編纂民法典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務,是堅持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重大舉措。今年3月15日,《民法總則》由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民法典編纂第一階段工作取得圓滿成功。《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綱領,也是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綱領,其頒布施行,對于弘揚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市場經濟、保護民事權利、維護法治秩序,推進“五位一體”建設,貫徹“五大發展理念”,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杜萬華分十個方面進行了講解。

  一、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

  《民法總則》第1條明確了民法的任務,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黨的十八大提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是從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提出的價值取向,既是對我國傳統優秀文化的凝練、對各國先進文化的吸收,也是對社會發展需求的反映。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的首條規定,明確了整部民法典的核心和靈魂,體現了我國德治與法治并重的社會治理理念,繼承了我國優良法律文化傳統。學習理解適用民法,既要關注技術層面的內容,更要關注道德理念等核心層面的內容,牢牢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一民法的精髓。

  二、確立民法基本原則、維護社會法治秩序

  《民法總則》第4條至第8條規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和守法原則。這五大原則是民事主體開展民事活動、參與民事法律關系應遵從的基本原則,為民事主體劃定了行為界限,體現了民法的價值取向和理念品格。《民法總則》貫徹中央關于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規定守法原則。這與當前部分群眾權利意識高漲,但義務和責任意識淡薄的社會環境有關。如果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再好法律也只是一紙空文;如果民事義務得不到履行,再多的民事權利也得不到實現;如果沒有法律責任作保障,法治秩序得不到維護,再完善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難以維系。民事主體守法,一是要遵守國家法律,二是要遵守合同約定,三是要遵守公序良俗。

  三、確立綠色原則、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

  《民法總則》第9條確立綠色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原則是中央“五大發展理念”中“綠色發展理念”的體現,是我國堅持可持續發展道路的要求。民法不僅要解決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要解決好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綠色原則體現了社會發展新需要和人民群眾新需求,擴展了民法的保護范圍,順應了時代發展潮流。縱覽各國民法,只有我國《民法總則》對綠色原則作了規定。這既是中國民法之特色,更是中國民法對世界民法的發展和貢獻。

  四、確定民法法源、寓法治于民俗習慣

  《民法總則》第10條確定民法法源,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法源有二:一是法律,二是習慣。法規原則上不能作為民法法源,因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屬于中央立法權限,地方沒有立法權,應當堅持民法的統一性,而且我國要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必須適用全國統一的法律。司法解釋不是獨立的法源,而是依附于被解釋的法律,與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民法總則》將習慣作為民法法源,寫下民法發展史上濃墨重彩的一筆。中國幅員遼闊、發展不均,民族眾多、民俗各異,如果完全按照國家法律統一規范民事生活,實難統一、效果不佳。但習慣作為民法法源,不能與法律和公序良俗相沖突。宗教規則、封建惡俗,特別是侵害人基本權利的所謂“規范”都不能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

  五、明確監護原則、促進社會主義家庭建設

  《民法總則》在設計監護制度時,堅持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基本原則。有人主張應由社會和國家承擔更多的監護職責,但我國正在進入老齡化社會,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家庭成員的監護仍應主要由家庭承擔,社會和國家還不具備完全承擔監護職責的條件。家庭確實不能監護的,可由社會承擔。應鼓勵社會資金和社會力量參與監護。社會監護仍不足以保護受監護人權益的,則由國家兜底。監護有時也稱為監護權,但監護制度以保護被監護人利益為宗旨,其行為性質對監護人而言,體現為負擔,具有義務屬性。就享有監護之資格而言,可稱為權利。因此,監護權人不能任意放棄、處分監護。《民法總則》明確了監護的原則和性質,有利于確定家庭成員的義務責任和角色承擔,增進家庭和睦、維護家庭穩定、推動家風建設。

  六、健全法人制度、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建設

  市場經濟是規則經濟、法治經濟。我國民法典是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基礎法律。建立法人制度,明確法人內部管理關系與對外交易關系的效力,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國情,《民法總則》共規定了三大類、十小類法人。三大類包括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其中,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三類,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捐助法人三類,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四類。捐助法人中較為特殊的是宗教活動場所。捐助法人不能具有營利性。在處理法人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時,應堅持保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則。法人內部管理規定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如果法人內部人員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該民事法律行為原則上應當無效,但如果相對人為善意的,基于該民事行為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七、強化權利保護、奠定人權保護民法基礎

  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人權保護取得巨大進步。人權保護的重要方面就是加強民事權利保護。《民法總則》第3條確立了保護民事權利原則,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法總則》積極貫徹黨中央關于人權和產權保護的要求,不僅保護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傳統民事權利,還保護個人信息、網絡虛擬財產等新類型民事權益。《民法總則》兼顧公益與私益保護,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征用動產或不動產,并應給予公平、合理補償。《民法總則》為加強對特殊人群保護,在第128條中強調要依法適用關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民事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 民事權利與義務相輔相成、相生相對。一人之權利必然為他人之義務。因此,《民法總則》只對民事權利作了專門規定,并未專就民事義務作詳細規定。但這并不表明民事義務不重要。《民法總則》第131條和第176條確定了民事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民事主體應遵守這一基本原則,增強遵約守法意識,不能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或不承擔法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自身權利而不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八、確立法律事實制度、將紙上法律轉變為生活中法律

  民事法律事實是連接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的紐帶,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依據,是將紙上法律轉變為生活中法律的橋梁。沒有具體的民事法律事實發生,民事主體就不會獲得民事權利,民法就不能規范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事實包括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事件等,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總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含義、方式、成立、效力等問題作了全面規定。《民法總則》明確了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意思表示行為的屬性,增加了對虛假行為、隱藏行為的規定,體現了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尊重和鼓勵交易的價值取向。

  九、確立民事責任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秩序

  《民法總則》第八章對民事責任方式、免責情形、共同責任承擔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民事權利的享有以義務的履行和責任的承擔為條件。在《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民事責任,既是按照法律規范理論完善民法邏輯體系、遵從民法理論架構的要求,也是對我國部分群眾義務和責任意識淡薄、只談權利、逃避責任等現象的回應。為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民法總則》專門規定了“好人條款”和“英烈條款”。“好人條款”包括兩條規定。一是第183條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二是第184條的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原來的草案中,本條還一句但書:但是實施救助的人有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適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在實施救助時很難判斷救助方式是否合適,這樣規定不利于鼓勵救助行為、弘揚助人風尚,故最終刪除。“英烈條款”是第185條的規定,起源于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糾紛系列案和邱少云名譽糾紛案,由人民代表提出,體現了人民的呼聲。英烈保護,不僅涉及私益,還涉及公益。民法要維護中華民族舍生取義、殺身成仁、保家衛國的優良傳統和民族精神。此外,《民法總則》第187條還確定了民事責任優先原則,體現了我國對私權的尊重和保護,從立法上解決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關系問題。

  十、完善訴訟時效制度、強化權利司法救濟

  無救濟則無權利。《民法總則》除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等問題作出全面規定外,還進一步對訴訟時效制度予以完善,加強了民事權利司法保護的力度。一是將訴訟時效統一延長為三年,從時間上擴大司法保護的范圍。二是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三是規定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請求支持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撫養費等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四是對除斥期間制度,采用了通俗易懂的“存續期間”的表述,便于普通群眾理解掌握。

編輯: 高楊
關鍵詞: 最高法;杜萬華;民法總則;十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