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8月27日消息(記者 曹倩)26日,北交所對中信證券、國信證券及相關保薦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監管措施。半個月前,中信證券及兩名保代還被貴州證監局出具了警示函。以上事項均涉保薦項目“上市當年即虧損”。

央廣資本眼記者梳理發現,2023年,A股市場共有313家公司新上市,其中192家公司在上市當年就出現業績下滑,占比超60%。而這些2023年年報業績“變臉”的次新股中,有5家上市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由盈轉虧,分別為格力博、北方長龍、九州一軌、安達科技、利爾達。

中信證券、國信證券被警示

北交所官網8月26日發布的兩份文件顯示,因均存在所保薦項目在上市當年即發生虧損的情形,決定對中信證券、國信證券及相應項目保代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監管措施。

中信證券事涉貴州安達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達科技”)上市當年虧損。

2023年3月23日,中信證券及兩名項目保代陳健健、趙倩保薦的安達科技在北交所上市,且選取的上市標準含凈利潤標準。

但根據安達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年度報告,安達科技2023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虧損約為6.34億元,上市當年即發生虧損。

對于中信證券及兩名項目保代,北交所依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同時警示,中信證券方面應當充分重視有關問題,根據相關業務規則規定勤勉盡責開展工作,切實履行保薦職責。對于上述懲戒,北交所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值得關注的是,此前8月7日和9日,貴州證監局也依據相同事實,對中信證券及兩名項目保代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國信證券及兩名保代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則事關另一起同樣在2023年上市,且上市當年“業績變臉”的IPO保薦。

2023年2月17日,由國信證券及保薦代表人劉洪志、朱星晨保薦的利爾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爾達”)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且選取的上市標準含凈利潤標準。

根據利爾達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年度報告,2023年度利爾達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虧損為1831.71萬元,在上市當年即發生虧損。

北交所對國信證券、兩名項目保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并提出警示。而早在今年5月10日,浙江證監局也依據相同的事實,對國信證券及兩名項目保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對此表示,企業如果在上市當年就出現虧損,會對投資者信心造成影響,進而影響市場穩定,而監管措施有助于維護資本市場的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市場出現過度波動。

2023年共5家IPO“上市當年即虧損”

央廣資本眼梳理發現,2023年,A股市場共有313家公司新上市,其中192家公司在上市當年就出現業績下滑,占比超60%。

這些2023年年報業績“變臉”的次新股中,有5家上市公司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由盈轉虧,分別為格力博、北方長龍、九州一軌、安達科技、利爾達。

根據各家披露的2023年半年報,北交所上市公司安達科技2023年扣非凈利潤為-6.34億元,對比2022年度盈利8.16億元;北交所上市公司利爾達全年扣非凈利潤-0.18億元,對比上一年度盈利0.92億元;創業板上市公司格力博全年扣非凈利潤-4.28億元,對比上一年度盈利2.21億元;創業板上市公司北方長龍全年扣非凈利潤-0.07億元,對比上一年度盈利0.78億元;科創板公司九州一軌全年扣非凈利潤-0.07億元,對比上一年度盈利0.61億元。

九州一軌于2023年1月18日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為“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2024年7月,九州一軌因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收到北京證監局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九州一軌披露的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不準確,更正后業績預告、業績快報與年度報告中相關數據差異較大,且涉及盈虧變化,信息披露不準確。同時,公司遲至2024年4月30日披露業績快報更正公告,存在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時的情形。

最終,公司發布的年報顯示,2023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2.75億元,同比減少30.32%;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扣非歸母凈利潤分別為127.72萬元、-744.76萬元,同比減少98%、112.17%,上市首年即陷入虧損。

北方長龍、格力博均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2023年4月18日,北方長龍在廣發證券保薦下,登陸了深交所創業板,并選擇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標準中的“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5000萬元”。

8月2日,深交所向北方長龍及北方長龍董事長兼總經理陳躍、北方長龍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孟海峰下發監管函,直指其2023年年度報告中全年-711萬元的扣非凈利潤,與1月30日業績預告中的1600萬元至2000萬元的扣非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且4月1日才發布《2023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業績預告披露信息不準確且修正不及時。

2023年2月,格力博在中信建投保薦下成功登陸深交所創業板,并選擇“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上市標準。作為保薦人,中信建投對于格力博的持續督導期將延續至2026年。

2024年4月27日,格力博披露的2023年年報顯示,公司全年實現營業總收入46.17億元,同比下降11.40%;歸母凈利潤-4.74億元,上年同期盈利2.66億元;扣非凈利潤-4.28億元,上年同期盈利2.21億元。

彼時,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趙敬國律師在接受央廣資本眼采訪時表示,保薦機構對IPO項目上市后一定時間內運行管理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如果保薦機構自身履職不審慎,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發行人業績下滑是受到行業周期性變化等外部因素影響的,保薦機構也存在免責情形。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羅建欣律師認同上述觀點,認為如果上市當年凈利潤虧損是由于系統性風險,譬如經濟危機、行業危機等難以預測的情形引發的,則保薦機構一般不會受到問責或處罰。但如果行業已經不好了,上市保薦時還包裝說很好,就存在違規嫌疑,可能被采取監管措施。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條規定,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當年即虧損且選取的上市標準含凈利潤標準的,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保薦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對保薦代表人依法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等監管措施。(央廣資本眼)

編輯:孫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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