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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4 11:10 來源:新華網 打印本頁 關閉
[周堅衛]一、認識發展趨勢,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變”與“不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地方立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總結經驗,分析趨勢,我們認為在完善法律體系過程中,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把握“五個不變”,推進“五個轉變”。
五個“不變”是:
——在完善法律體系過程中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變。
——堅持黨的領導、體現人民意志的政治方向不變。
——服務科學發展和地方改革開放的中心任務不變。
——維護法制統一和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基本原則不變。
——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根本途徑不變。
五個“轉變”是:一是從側重經濟立法向經濟社會立法并重轉變。地方立法服從并服務于經濟建設中心,要注意做到社會立法與經濟立法的平衡協調,適應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要求。要更加關注有關民生的立法,推進社會立法與經濟立法協調發展。二是從管理型立法向服務型立法轉變。建設服務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地方立法的重點要從管理型轉向服務型,從授權型轉向控權型,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加強對權利的保障和救濟。三是從數量速度型立法向質量效益型立法轉變。面對立法觸及越來越多的深層次矛盾,地方立法應當更加重視質量效益,具有時代性、科學性、民主性。要在立法工作中堅持事關經濟社會全局的優先,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優先,地方特色鮮明的優先,亟待修改完善的優先,嚴格控制年度立法項目,突出重點,集中資源,提高立法的質量效益。四是從粗放型立法向精細化立法轉變。強化“精品”意識,走精細化立法之路,是完善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要把規劃計劃、調研起草、焦點協調、審議修改、立法解釋、備案審查、立法技術、后評估等工作做得更深、更細,完善立法質量控制體系,保證立法更好地反映民意、體現民心,維護民利。五是從注重立新法向法的系統化轉變。地方立法要繼續解決重創制、輕系統,重數量、輕協調的問題。在完善法律體系過程中,必須把法規創制與完善的關系處理得更好,把法的配套、解釋、編纂、清理等系統化工作擺上重要位置,提高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協調性、適應性。
責編:姚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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