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一審獲刑20年
2015-10-14 10:07 來源:東方衛視我要評論13日,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案在湖北襄陽中院宣判,王永春被判20年,沒收200萬元財產。王永春因自首和立功獲輕判,其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法庭認定王永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對王永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王永春利用擔任吉林油田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油田合作開發、業務承攬、職級晉升、職務調整、工作調動及子女就業等方面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或索取67個單位和個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856.3011萬元。被告人王永春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4245.51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04年夏,王永春在蔣潔敏的授意下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編輯:李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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