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昆明11月1日消息(記者馬智波)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今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其中明確了分時電價的實施范圍、上下浮比例及時間等要素。

《通知》確定分時電價的實施范圍是,所有大工業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時段劃分:

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

(一)峰時段:9:00—12:00、18:00—23:00;

(二)平時段:7:00—9:00、12:00—18:00;

(三)谷時段:00:00—7:00、23:00—24:00。

分時電價:

分時電價峰谷價差維持現行 1.5:1:0.5,其中,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以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在平時段電價下浮50%;市場交易電量以當月電能量交易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上浮50%,谷時段電價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

市場交易合同或電網代理購電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形成分時價格,以及申報用電曲線但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云南省分時電價價差的,結算時用戶的用電價格按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尖峰電價:

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時共2個小時執行尖峰電價,電價水平在本月峰時段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尖峰電價執行范圍與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一致。

《通知》明確,保山電網、農墾電網分時電價政策的執行范圍、時段劃分及浮動水平按照本通知執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用戶表計暫不具備峰谷、尖峰分時計量條件的,暫按基準電價執行,電網企業應加快表計升級更換,確保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編輯:馬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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