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報訊(記者王燕)被稱為“最嚴控煙令”的《西安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將于11月1日起開始施行。哪些地方禁止吸煙?如何舉報?如何處罰?
禁吸場所不得設吸煙室(區)
《辦法》規定,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兒童公園、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婦幼保健機構以及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座席、賽場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在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吸煙區。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在禁煙區域周邊設置吸煙場所。
控煙場所經營管理者有勸阻義務
《辦法》規定,控煙場所應建立控煙管理制度,在場所出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和舉報電話。
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售煙機、器具;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應當固定相關證據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并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控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義務的,任何人均有權舉報、投訴。控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場所控煙工作。
禁煙場所吸煙將被處十元罰款
《辦法》規定,西安市設置公開統一的舉報電話:12345,將市民的舉報和投訴按照執法分工,轉給各相關控煙監督管理部門。各控煙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控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得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控煙的監督管理職責。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控煙監督管理部門對吸煙者給予警告,并處十元罰款。控制吸煙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的,由控煙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管理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