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知名求職人才網站智聯招聘的兩名內部人員被檢方指控利用公司漏洞,向某公司人事經理私自出售個人簡歷信息15.5萬余條,3人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朝陽法院公開受審。
這一個案的最終裁判結果仍有待時日,但它在公共輿論場上已為千千萬萬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網民設置了議程:“內鬼”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遠甚于其他群體;讓收集、保管公民個人信息的平臺“內鬼”走上法庭接受司法的審判,已成強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最緊迫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工作。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并不是一個新問題,規制個人信息買賣的法律規范也并不缺位。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就在上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就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其中對泄露個人信息的“內鬼”等焦點問題有了明確規定。
正如我們所知,要泄露個人信息,首先他得有個人信息。日常生活中,最經常接觸公民個人信息的部門,不但包括銀行、教育、工商等傳統行業和部門,也包括電信、快遞、電商等新興產業。司法解釋強化了對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內鬼”的打擊力度,降低了“內鬼”的入罪門檻,明確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如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即可入罪等)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當然,新法也好,司法解釋也好,這些法律規范都不會自動執行。讓民眾在具體的個案中看到泄露、出賣公民個人信息的“內鬼”被依法追責,這才是最好的法治宣傳,也是最好的犯罪預防。
但近年來,最終進入審判程序的“內鬼”并不多見。正在進行中、并將延續至今年年度的“打擊整治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專項行動”應該讓出庭受審的“內鬼”日漸增多起來——如果揪“內鬼”是這次行動的重點并能得到良好執行的話。
值得關注的是,這次智聯的個案之所以案發,源于一年前智聯招聘的經營者——北京網聘咨詢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的報案。還有諸多的同類案件,來源也多集中在事發單位的報案或媒體的曝光。被害人告發或公安機關主動發現的比例相對較少。這說明,相關單位在發現此類犯罪方面,還有改進的空間。對于那些還未被所在單位發現的“內鬼”,如何讓他們進入偵查的視野,將成為強化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內容。(王剛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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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馥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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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招聘網站;簡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