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解放日報消息 一個小區是否治理得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三者之間的關系是否理順。如果關系錯位甚至缺位,導致“三駕馬車”失衡,小區就無法正常運作。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昨天審議了《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如何在立法上理順這三者間的關系,成為常委會委員熱議的話題。
物業有問題居委可報告街道
條例草案一審稿規定,居委會應當協同業委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這個‘協同’究竟是什么含義?”不少委員提出,要進一步理順居委會與物業管理之間的關系,明確草案中“居委會應當協同業委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中“協同”的含義。有的基層工作者認為,居委會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很難直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管理職責。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丁偉說,經與市人大內司委、市法制辦、市住建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研究,法制委認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主體是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原草案中“協同”一詞,有將居委會作為合同一方主體之嫌,與居委會性質定位不符。
丁偉表示,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市的基層實際,居委會主要承擔在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進行居間指導監督、糾紛協調的工作,促進業主、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和諧發展。為此,此次草案修改稿表述為“居委會應當指導和監督業委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可以報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授權有難度能否落地要斟酌
條例草案一審稿還規定,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的,經業主大會授權由居委會代行業委會的相關職責。
審議中,不少委員認為,要求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應當慎重研究。
“業委會的發展方向要確定。否則什么事情都讓居委會組織業主討論,這不符合實際。”史秋琴委員說。她提出,“授權”是不是可以改成“委托”?居委會“代行”業委會的相關職責中,是否改成“臨時代行”?這也比較符合居委會和業委會的關系界定。
許麗萍代表也表示贊同,“從我們進行的物業管理調查來看,業主大會是世界上最難開的會,而居委會還要通過業主大會授權?這個條款能否落地要斟酌,否則跟物業管理條例的修訂會有矛盾。”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稿中依舊保留了原來的相關條款內容。對此,丁偉解釋說,根據物權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居委會和業委會在法律屬性、權力來源以及工作職能等方面均不同,兩者適用不同的法律關系。原條例草案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由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社會各方面在認識上還存在分歧,在實踐中也缺乏探索。所以,對條例草案的條款暫不做修改。
編輯:
林馥榆
關鍵詞:
上海;居委會;業委會